哪份文件為台灣領土主權的轉移提供了明確的證據?




問題: 以下哪一項能明確地證明台灣是中華民國國土的一部分?





  1. 據稱中國取消了1895年的《馬關條約》
  2. 中華民國在南京成立,1912年01月01日
  3. 中國的抗日戰爭宣言,1941年12月09日
  4. 《開羅宣言》,1943年12月01日
  5. 《波茨坦公告》,1945年07月26日
  6. 日本投降文件,1945年09月02日
  7. 一般命令第一號,1945年09月02日
  8. 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了台灣省政府,1945年09月
  9. 日本投降文件,1945年10月25日
  10. 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1949年10月01日
  12.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往台灣,1949年12月
  13.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1952年04月28日
  14. 《台北條約》,1952年08月05日
  15. 中華民國-美國共同防禦條約,1955年03月03日
  16.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1971年10月25日
  17. 中美聯合公報,1972年02月28日
  18. 一個中國政策
  19. 《台灣關係法》,1979年01月01日
  20. 中美第2聯合公報,1979年01月01日
  21. 中美第3聯合公報,1982年08月17日
  22. 六項保證,1982年07月
  23. 《台北條約》通過日本法院的裁決被廢除1980 年
  24. 1992年共識
  25. 美國總統發佈的行政命令






對一些值得注意的個別項目的評論










1)   3)   14)   1895年條約的 "取消"

早在20世紀40年代初之前,中國人就多次宣佈對1895年《馬關條約》的取消、廢除、宣告無效等。1941年的《抗日戰爭宣言》和1952年的《台北條約》中也有類似的聲明。然而,國際法學者從未承認這些行動導致了台灣回歸中國主權。


References & Links

    法律分析    條約解釋

    法律分析     條約的無效性
 









2)   1912年中華民國的成立

在第一次中日戰爭之後,清朝將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又稱 "台灣")割讓給日本。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日本對台灣行使主權並擁有其領土的所有權。

中華民國于1912年成立。然而,台灣在1895年被置於日本的主權之下,在20世紀初並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References & Links

    清代中國割讓台灣    馬關條約 1895年

    日本列島區     華盛頓海軍條約 1923年
 







4)   5)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二戰中的盟國並不同意《開羅宣言》的發表導致台灣的領土主權轉移給中國。

事實上,大多數西方歷史學家和研究人員認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僅僅是盟國在戰時的 "意向聲明",並認為其法律地位與新聞稿相似。


References & Links

    美國國務院    開羅宣言

    英國議會         開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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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般命令第一號

在研究這個命令的內容時,有三個要點是很明顯的。該命令:(1)是授權投降和處置日本軍隊,而不是日本領土;(2)是一項軍事指令,規定了日本軍隊繳械的程序;(3)不是為了解決政治問題。實際上麥克亞瑟將軍無權 "裁定" 任何領土割讓問題。

很明顯地,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內容是授權中華民國在蔣介石領導下的政權在台灣布置了軍隊,且在一段時間內對該島進行管理。

然而,由於我們認識到《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沒有(a)提到或(b)確認任何相關的持續授權,以及(c)《舊金山和平條約》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移交給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權,因此,我們必須認定該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安排(如一般命令第一號所規定)已被《舊金山和平條約》取消。


References & Links

    杜魯門總統    給沃倫-奧斯丁的信   1950年8月

    美國國會聽證會     麥克亞瑟的聲明   1951年5月
 







9)   日本在台灣的投降

二戰中的盟國並不同意日本在台灣完成投降儀式導致台灣的領土主權移交給中國的說法。


References & Links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    報告草案   1949年01月

    美國國會聽證會     麥克亞瑟的聲明   1951年05月
 







13)   14)   戰後的和平條約

在二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中,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但並沒有指定任何 "收受國。"

然而,親中國的支持者不斷聲稱,《台北條約》第10條完全承認台灣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故台灣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然而,對日本國會記錄的研究表明,這並不是事實。


References & Links

    美國國務院    戰後和平條約   1954年10月

    日本國會聽證會     《台北條約》   1952年05月
 







15)   《共同防禦條約》

許多研究人員指出1955年的《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MDT),並聲稱該條約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

然而,為了避免這方面的混淆,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於1955年02月08日發表了一份報告,其中討論了台灣的法律狀況,並得出結論,MDT的內容並沒有以任何方式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


References & Links

    美國參議院聽證會    共同防禦條約   1955年02月

    研究與分析     台灣的軍事歷史   始於1941年12月
 







16)   聯合國大會 第2758號決議

該決議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同時決定 "立即將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們在聯合國和與聯合國有關的所有組織中非法佔據的位置上驅逐出去。"

然而,該決議中沒有任何措辭說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台灣。


References & Links

    CRS報告    "一個中國" 政策的演變   2011年和2007年的概述

    《舊金山和平條約》     持續有效的條約  
 







17)   20)   21)   中國和美國的聯合公報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 Zivotofsky v. Kerry (2015)案中,關於美國是否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的問題,大法官認為:
卡特總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為中國政府,並取消了對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的承認。至於台灣的地位,總統 "認知到中國的立場,"   即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他並沒有接受這一主張。

《台灣關係法》(美國國會於1979年通過)將台灣視為與中國在法律上不同的實體,是美國打算與之保持牢固聯繫的實體。

References & Links

國會研究服務, 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 - 華盛頓、北京和台北的主要聲明 (2014年10月10日)。

《美國和中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 全文(1979年01月01日)
 






總結和結論








評論: 對上述25個項目的仔細研究表明,無論是單獨還是合併,都沒有導致台灣的領土主權轉移到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些研究者斷言,還有一些項目(有可能)會導致了這種效果,然而在學術文獻中幾乎沒有可以支持他們斷言的證據。

根據這項研究的結果,我們可以有自信地宣佈,台灣不屬於中國。那些堅持斷言台灣是中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的人,顯然是在宣揚一種錯誤的論述。
 




LINKs
其他值得參考的網頁
歷史研究表明台灣不屬於中國
審查中華民國政府所主張的主權領土
國際法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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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unequivocal.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unequivocal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