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國際法學說經常被用來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辯護,如 "戰後財產恢復權" 、"時效原則" 、"領土收復主義" 、無主的土地、無人居住之領土、"保持佔有原則" 等等。現將這些學說概述如下:
postliminium 戰後財產恢復權: 在戰爭中被敵人奪走的人和物,在重新歸屬國家的權力之下時,憑此權利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
|
prescription 時效原則: (1)通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間斷地佔有(這種持續時間並不總是精確指定)而獲得財產所有權的過程;(2)通過在一段長時間內持續、不間斷、和平、公開和明確的佔有而獲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不動產權利。
|
|
irredentism 領土收復主義: 以共同的種族和/或以前的歷史佔有為由,聲稱對屬於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擁有權利,無論是實際的還是聲稱的。
|
|
terra sine domino 無主的土地: [針對有人居住之地區而言] "沒有主人的土地" 、沒有中央政府的土地、沒有確切所有權的領土、指的是雖有人口,但沒有中央管理單位的領土、亦為流浪部落臨時居住區、被廢棄的領土。
|
|
terra nullius 無人居住之領土: [針對無人居住之地區而言] 無人居住的島嶼或土地,廢棄的土地等,亦是指荒地或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且這些土地沒有被用於人類的利益。
|
|
uti possidetis 保持佔有原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承認各方之間的和平條約將賦予各自控制的領土和財產的原則。(拉丁文:uti possidetis, ita possideatis – "你擁有什麼,你就可以繼續擁有什麼")
|
|
popular sovereignty 人民主權: 國家由人民創造並服從於人民的意志的理論,人民是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
|
|
unequal treaty 不平等條約: 基本上是指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歐洲國家、北美洲、南美洲或中美洲國家以及一些亞洲或非洲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條約的歷史類別,但這不是唯一的描述。這些條約大多是在軍事失敗後或作為軍事威脅的後果而簽署的,因此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不滿。
|
|
不可分割的部分: 聲稱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等等,在以下網頁給予徹底分析 -- 歷史研究
|
|
historical sovereignty 歷史主權: 對所有權不明確的領土或由另一國家擁有的領土提出權利要求,其依據是在過去的年代裡對該領土行使了有充分文件證明或有強烈主張的主權。
|
美國高級官員不接受中國在南中國海的主權主張,並認為中國在那裡的行動違反了國際法。
|
RETURN TO
[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int-law-doc.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int-law-doc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