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說



一些國際法學說經常被用來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辯護,如 "戰後財產恢復權" 、"時效原則" 、"領土收復主義" 、無主的土地、無人居住之領土、"保持佔有原則" 等等。現將這些學說概述如下:




postliminium 戰後財產恢復權: 在戰爭中被敵人奪走的人和物,在重新歸屬國家的權力之下時,憑此權利恢復到原來的狀態。
評論: 通過條約轉讓領土所有權是國際公認的傳遞和重新分配"所有權" 的有效方法。無論未來受影響的各方之間是否爆發戰爭,或是否對對方國家進行軍事佔領,國際法都不承認對以前割讓的領土提出"追溯性恢復所有權’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援引"後發制人" 的原則。
 





prescription 時效原則: (1)通過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間斷地佔有(這種持續時間並不總是精確指定)而獲得財產所有權的過程;(2)通過在一段長時間內持續、不間斷、和平、公開和明確的佔有而獲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不動產權利。
評論: 某些具有悠久歷史的國家根據"時效原則" 獲得其土地所有權。然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第2(b)條中,台灣是領土割讓,因此必須有明確的領土所有權轉讓過程,才能被承認為有效。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援引"時效" 的理論。當我們認識到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被軍事佔領的開始時,這一分析得到了充分的證實,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並不轉移主權" 。"
 
De facto control 事實上的控制 並不構成所有權,我們可以從美國對伊拉克和阿富汗的軍事佔領中清楚地看到這一點。這種軍事佔領並不意味著美國對這些土地擁有法律上的主權。
 





irredentism 領土收復主義: 以共同的種族和/或以前的歷史佔有為由,聲稱對屬於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擁有權利,無論是實際的還是聲稱的。
評論: 從技術上講,"領土收復主義" 是身份政治、文化和民族研究以及政治地理學領域的一種學說。其本身不是一種法律學說,因此在討論對領土的法律要求時,它幾乎沒有任何分量。
 





terra sine domino 無主的土地: [針對有人居住之地區而言] "沒有主人的土地" 、沒有中央政府的土地、沒有確切所有權的領土、指的是雖有人口,但沒有中央管理單位的領土、亦為流浪部落臨時居住區、被廢棄的領土。
評論: 台灣在 1952年04月28日 之前一直是日本的領土。若指出1949年台灣已經成為"無主之地",因此可以被任何其他國家(如中華民國)隨意吞併,這類說法並無任何國際法的根據。
 





terra nullius 無人居住之領土: [針對無人居住之地區而言] 無人居住的島嶼或土地,廢棄的土地等,亦是指荒地或在法律上不屬於任何人的土地,且這些土地沒有被用於人類的利益。
評論: 1945年末,台灣的人口約為600萬,肯定不能根據"無人居住之領土"的理論提出要求。"
 





uti possidetis 保持佔有原則: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承認各方之間的和平條約將賦予各自控制的領土和財產的原則。(拉丁文:uti possidetis, ita possideatis – "你擁有什麼,你就可以繼續擁有什麼")
評論: 這一原則不適用於討論台灣在二戰後的國際法律地位,因為(1)中華民國不是日本割讓台灣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締約國,(2)1945年10月25日只是標誌著軍事佔領台灣的開始,而中華民國(成立於1912年)在和平條約生效前的任何時候都沒有合法擁有過 "福爾摩沙和澎湖"。(3)此外,《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1條明確規定了"中國"根據條約享有的利益,而"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並不包括在內。)
 





popular sovereignty 人民主權: 國家由人民創造並服從於人民的意志的理論,人民是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
評論: 在任何關於二戰後處置台灣問題的討論中,所談到的主權是"領土主權",即一個政府在特定領土內專門行使其權力的權利。因此,"領土主權"必須以擁有"領土所有權"為基礎。關於領土割讓問題,在後拿破崙時期沒有發現"人民"(以某種匿名的方式)被認為擁有任何地區的"領土所有權"的例子。相反,"領土所有權"是由一個政府持有的。這一澄清對於討論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的細節非常重要。
 





unequal treaty 不平等條約: 基本上是指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歐洲國家、北美洲、南美洲或中美洲國家以及一些亞洲或非洲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條約的歷史類別,但這不是唯一的描述。這些條約大多是在軍事失敗後或作為軍事威脅的後果而簽署的,因此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不滿。
評論: 戰敗國被迫割讓領土的條約必然是不平等的,因為戰敗國與戰勝國不處於平等的談判地位。戰敗國割讓領土是為了結束戰爭,拯救國家。"不平等條約" 一詞是一個政治概念,而不是國際法中承認的法律術語。在世界歷史上,從來沒有這樣的條約以不平等為由被有效廢除或撤銷。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廢除與日本簽訂的所有條約的公告對《馬關條約》來說是無效的。
 





不可分割的部分: 聲稱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等等,在以下網頁給予徹底分析 -- 歷史研究





historical sovereignty 歷史主權: 對所有權不明確的領土或由另一國家擁有的領土提出權利要求,其依據是在過去的年代裡對該領土行使了有充分文件證明或有強烈主張的主權。
評論: 關於時效原則,它所依據的概念是,通過滿足 "長期持續、不間斷、和平、公開和明確的佔有" 的條件,就可以獲得對領土的主權。然而,歷史主權學說似乎試圖為在不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獲得(或重新獲得)對領土的主權進行辯護。

其他考慮因素如下:

1648年以前的歷史主權的主張不應給予特別重視。
解釋:國際法中關於每個國家對其領土擁有專屬主權的現代原則一般可以追溯到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年),它在神聖羅馬帝國結束了一段長期的戰爭。這一原則通常被稱為威斯特伐利亞主權,或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主權國家體系的基礎。一個所謂不干涉原則在18世紀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它體現在《聯合國憲章》中,其中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 . . . 。"
學者專家對歷史主權的主張應通過引述其本國的國內法典中的類似、相關條款來證明其合理性。
解釋:國際法學者私下建議,作為任何國家的政府官員提出對任何地理區域的歷史主權要求的先決條件,應首先要求他們提供充分的檔,證明他們自己的國內法律制度,在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實際權利方面,有類似的規定。



最近的案例研究: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法庭")於2016年07月12日就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南海爭端作出裁決。該仲裁涉及歷史性權利的作用和南中國海海洋權益的來源、某些海洋特徵的地位以及它們能夠產生的海洋權益。

關於案情,法庭的結論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全面分配了對海域的權利,《公約》考慮了對先前存在的資源權利的保護,但沒有採納。因此,法庭的結論是,如果中國對南沙群島水域的資源有歷史性的權利,那麼這些權利在不符合《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的情況下就被取消了。法庭還指出,儘管中國的航海家和漁民以及其他國家的航海家和漁民在歷史上曾利用過南沙群島的島嶼,但沒有證據表明中國在歷史上曾對該水域或其資源行使過專屬控制。法庭的結論是,中國對 "九段線" 範圍內的海域資源主張歷史權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進一步評論: 關於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法庭")2016年07月12日的裁決。

在南海諸島發現的錢幣、陶器和古代住房似乎有力地 "證明了中國人很可能在歷史的不同時期生活在這些島嶼上。然而,這些文物並不能證明當時的執政政府認為這些島嶼是中國的一部分,或曾提出任何專屬主權的說法。這些文物也不能證明其他群體沒有在這些島嶼上生活和貿易,也不能證明其他國家沒有把這些島嶼作為其主權領土的一部分。海軍考察團可能表明中國海員曾在該地區旅行,但並不能證明這些海員對這些島嶼提出了專屬的主權要求,也不能證明當時其他群體不在那裡。地圖可能顯示某個中國政府聲稱這些島嶼是其主權領土的一部分,但這些檔並不表明這些島嶼沒有其他群體居住,或其他國家也沒有聲稱這些島嶼。這些不同的歷史遺留物並沒有表明中國政府公開聲稱這些島嶼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也許最重要的是,它們沒有表明中國的鄰國同意這些土地屬於中國。"
請見 -- (1) [ LINK ]   (英文)





美國高級官員不接受中國在南中國海的主權主張,並認為中國在那裡的行動違反了國際法。
文章和論文:

(2) ADM Phil Davidson, 指揮官表示:" 北京在南海堅持的海洋主張違反了國際法,對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構成了長期的實質性威脅。" See -- "U.S. Relations with China," Department of State, 2018, 《美國與中國的關係》 [ LINK ]   (英文)


(3) Christopher Bodeen, "Recent developments surrounding the South China Sea,"   "圍繞南海的最新發展" AP News, 11 March 2019, [ LINK ]   (英文)

(4) ADM Phil Davidson, "China Power: Up for Debate,"   "中國力量:有待商榷",US Indo-Pacific Command 美國印太司令部, 2018, [ LINK ]   (英文)

(5) Jim Mattis and John Chipman, "Remarks by Secretary Mattis at Shangri-La Dialogue,"   "馬蒂斯部長在香格里拉對話會上的講話",Department of Defense 美國國防部, 3 June 2017, [ LINK ]   (英文)

(6) ADM Phil Davidson, House Armed Services Committee (HASC) 眾議院軍事委員會(HASC) Opening Remarks 開場發言  U.S. Indo-Pacific Command 美國印太司令部  (2019), [ LINK ]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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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int-law-doc.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int-law-doc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