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研究表明台灣不屬於中國




接下來將會分析中國人有關「台灣之國際法律地位」的主張,特別是他們所宣稱的「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下即是所提出的七項明確的反駁:





第一、中國人常說:台灣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事實上,台灣歷史涵蓋數千年之久,從原住民一直到漢人。在這期間內台灣歷經荷蘭與西班牙殖民帝國、國姓爺(鄭氏)王朝及清朝的統治。再者,如眾所知,清朝將台灣割讓給日本。

經日本五十多年的殖民統治,在二次大戰的交戰結束時,一個軍事佔領開始了,由美國作為主要佔領權國, 而中華民國則擔任為代理佔領軍隊。接著,由於戰後的條約,台灣變成一個帶有「未定的法律地位」的實體。考慮到此歷史敘述,很顯然的,台灣一直不是 「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遑論「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雖然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但其前身是完成於193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亦稱《五月五日憲法草案》(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第四條列出國家領土的範圍,羅列了各省份,但就是沒有台灣。毫無疑問,這是一個明確的驗證, 當時之中國官員認為, 台灣非中國之固有領土。





第三、中國政府喜歡用「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去試著證明日本是在1945 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上,就把台灣、澎湖歸還給中國。 中國避重就輕, 就台灣的領土所有權而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僅只是「戰時意向聲明」,並沒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事實上,日本的投降儀式其結果是,台灣變成被佔領領土,但是並沒有主權的移轉。





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於1949年10月01日成立,繼承了「中華民國」。扮演在台灣的「代理佔領軍隊」角色的「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有效的主權主張。當然,中華民國所沒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不能繼承。





第五、在國際法中,「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皆被那於1952年04月28日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所取代。在該條約中,台灣並沒有被授予(移轉、割讓、指派)給中國。





第六、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驅逐了蔣介石的代表,並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該決議完全沒有提到台灣,並且很淸楚地沒有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第七、支持中國的民眾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並大聲提倡「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主張。檢視有關世界各國與中國之間建立外交關係所發表的公報,雖然他們都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但大部分的國家皆在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上使用如「認知」、「得知」、「注意到」、或「理解並尊重」這樣的模糊字眼。這種語意模糊的、技巧性迴避的語言,就是一種很淸楚的策略,為要避免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給予正式的承認。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是例外於這種一般的做法。





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來到台灣行使軍事佔領。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建國以來,從未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在徹底檢視從過去直到現在的歷史後,事實是很淸楚的,即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中國對台灣領土的主張,不能被視為是一個「中國的內部事務」的問題,而是,一個國際社會中所有領先的國家要深切關注的問題。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RETURN TO






[English version]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histres.html
[Chinese version]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histres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