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美國、大英帝國和日本同意,在簽署本條約時,在本條約規定的各自領土和屬地內,應保持有關防禦工事和海軍基地的現狀。 . . . . . . . . . . (3) 日本在太平洋的下列列島領土和屬地,即:千島群島、波寧群島、奄美大島、魯丘群島、福爾摩薩和澎湖列島,以及日本今後可能獲得的太平洋上的任何島嶼領土或屬地。 上述所規定的現狀意味著不得在指定的領土和屬地建立新的防禦工事或海軍基地;不得採取措施增加現有的海軍設施,以維修和維護海軍部隊,也不得增加上述領土和屬地的海岸防禦。但是,這一限制並不排除和平時期海軍和軍事機構慣常的維修和更換破舊武器和裝備的做法。
第十九條
美國、大英帝國和日本同意,在簽署本條約時,在本條約規定的各自領土和屬地內,應保持有關防禦工事和海軍基地的現狀。
. . . . .
(3) 日本在太平洋的下列列島領土和屬地,即:千島群島、波寧群島、奄美大島、魯丘群島、福爾摩薩和澎湖列島,以及日本今後可能獲得的太平洋上的任何島嶼領土或屬地。
上述所規定的現狀意味著不得在指定的領土和屬地建立新的防禦工事或海軍基地;不得採取措施增加現有的海軍設施,以維修和維護海軍部隊,也不得增加上述領土和屬地的海岸防禦。但是,這一限制並不排除和平時期海軍和軍事機構慣常的維修和更換破舊武器和裝備的做法。
Commentary
1895 年的《馬關條約》規定,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又名 "台灣")的領土主權永久讓與(或稱 "割讓")給日本。 這不能解釋為單純的軍事佔領。 割讓後,台灣成為日本國土的一部分。
馬關條約 [ LINK ]
在當時的報導中,台灣被稱為殖民地,而在 1923 年的華盛頓海軍條約中,台灣被稱為日本的列島領土和屬地。
日本對台灣的主權直到 1952 年 SFPT 生效才結束,距 1895 年割讓條約 大約五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