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最基本的層面上,台灣和琉球都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又稱「解放的領土」)。重要的是,征服的直接結果是對領土的管轄權。
即使其他國家(即盟國成員)參與了這些「解放」的努力,隨著《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生效,他們在這方面的剩餘權利和責任也被分配給作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的美國。
(2)
根據一個中國政策,一些人否認美國和台灣之間有任何長期的法律關係,強烈主張美國政府早已完全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已被納入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領土。事實上,美國的官員已經多次發表相關聲明。讀者如欲得到更多資訊,請見「參考資料」網頁上的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網頁。
此外,還可以看出,例如在泰國的情況下,美國政府充分承認普吉、甲米、董里、沙敦等西南方領土屬於泰國。因此,美國與泰國的關係完全包括與這四個「府」的所有關係。也因此,沒有必要製定《普吉關係法》、《甲米關係法》等法案。
就中國而言,美國政府完全承認貴州、山東、湖北、河南等省屬於中國。因此,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完全包括與這四個省份的所有關係。
故,沒有必要製定《貴州關係法》、《山東關係法》等法案。
因此,《台灣關係法》的存在清楚地表明,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台灣關係法》是"主要佔領國"(如SFPT中規定的)對台灣管轄權的明確體現。二戰後至今,太平洋戰爭中的其他盟國都沒有通過類似的 "國內" 法案。
(3) 見 江永芳教授
紐約 福坦莫大學法學院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28:1,
One-China Policy and Taiwan,
December 2004 (中譯):
《美中第一雙邊公報》 (即 《上海公報》)
的最後定稿內容為:"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知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換句話說,尼克森政府只注意到
"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 的說法。
. . . . .
聲明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意味著美國政府沒有否認
"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
都主張同一件事,即只有一個中國。
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政府同意中國人在台灣海峽兩岸所採取的立場。
儘管這樣的解釋在此聲明中並不明顯,但在美國總統卡特發表的《美中第二雙邊公報》中也得到了證實。對此,本論文將進行討論。
. . . . .
迄今為止,《上海公報》確立了美國對中國政策。
據《上海公報》所說的美國政策是一個中國的政策。
在這份政策聲明中,關於台灣島不是中國領土,尼克森政府並沒有改變美國的立場。
. . . . .
. . .
務必注意到,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時,卡特政府並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灣的所有權主張。
在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雙邊公報 (即
"第二公報")內的政策聲明中,很清楚地表明了這一立場。
卡特政府再次像尼克森唯一 "認知到"
中國聲稱擁有台灣島的所有權一樣。
第二聯合公報聲明:"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了上海公報中雙方商定的原則,並再次強調:美國政府認知到中國(方面)
的立場,即: 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卡特政府只不過簡單地認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保持這樣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卡特政府說過:第二公報
"重申了雙方在上海公報中商定的原則",這意味著其繼續維護美國在上海公報中的立場。
因此,第二公報確認了一種解釋,即上海公報中的聲明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意味著美國政府沒有否認
"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
採取了這個觀點: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是事實上,卡特(政府)並沒有接受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單方面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