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台灣之身分:

主權國家?
或 扮演其他角色?


中華民國在台灣之身分:

主權國家?
或 扮演其他角色?










前言: 很多人回顧到杜魯門總統1950年元月05日的新聞記者會,都認為他講的所謂同盟國已經接受了中華民國在台灣這四年多來的 治理,等於同盟國接受中華民國已經對台灣行使主權。但是杜魯門總統在記者會上沒有提到「主權」的字。他談的是行使權力、行政管理,同盟國已經接受的是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某一個程度的行政管理。

有的人談到這個01月05日的記者會,和同年06月27日的記者會中,杜魯門總統說台灣地位未定,認為他態度是有一個 180度的改變,其實不然。

問題在於,長期以來,對於處理台灣問題,我們看到美國國務院和白宮的大多數官員都不懂戰爭法,也不懂戰爭慣例,因此他們講的話跟戰爭法不符。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在元月05日的時候,杜魯門的部屬和顧問給他的消息不是很正確。到了六月底的時候,他的顧問已經了解到1945年10月25日是佔領的開始,佔領不移轉主權,所以1950年06月底當時台灣不能說是屬於中國 (ROC或PRC) 的主權領土。藉此,杜魯門總統就以 “台灣地位未定” 的形容詞來說明。




一直到今天為止,有親中學者主張中華民國對台灣行使合法統治和擁有主權。茲探討其主要理由如下:








1

說法:   由於宣佈取消1895年的《馬關條約》,台灣一直屬於中國的所有權,自古沒有中斷。

反駁:   1935年有個在台灣的博覽會,中華民國派了一個很大的代表團為了慶祝日本在台灣始政40周年。顯然,這種主張「馬關條約不合法」,又中華民國官員可以宣佈把它取消,既然 這種觀念1935年都不曾有過了,到底這種觀念從哪裡來的?實際上,已經由日本始政40年,當時中華民國官員都認為台灣是日本領土。怎麼可能1939年或1940年開始又改口說台灣是中國領土,又多次宣佈《馬關條約》取消,真是國際間貽笑大方。畢竟,法律問題上最忌諱的就是前面這樣說,後面那樣說,出爾反爾。

      我們也可以參考1936年的憲法版本。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是一份叫做「五五憲章」,於1936年05月05日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那個五五憲章是把中國所有的省份列出來 (見第一章第四條)。這可說是憲法當中對於領土定義最清楚的條文了,由於台灣所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五五憲草上面的架構,所以中華民國憲法當中所講到的固有領域指得就是這一條當中所載明的內容。但「五五憲章」所列國內領土範圍並沒有包括台灣。

      又值得一提的是,一直到1930年代末,中華民國所發行的郵票,有國家的地圖時,台灣是不同顏色。這又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國家領土當時不包括台灣。

      對於中國官員在1940年代宣佈馬關條約被註銷,這個在國際上沒有受到承認。不過,就算一個條約真的被註銷、廢除,對於領土割讓的條款是沒有影響的。實際上,條約內容之廢除,僅限於「仍然有執行能力」之條款內容,例如貿易措施、簽證費用規定、關稅協議等。馬關條約裡,有關台澎地區之割讓,早已在1895年完全「交割」台澎領土,事實完成,此條款在抗戰時期已經無執行力,無法以試圖「回復原狀」為由而給予廢除。

 





2

說法:   在1945年10月25日,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宣佈台灣光復節。

反駁:   既然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是經過條約,那接下來如果要把台灣再回到中國的合法領土範圍內,也必須用條約。開羅宣言和波次坦公告發佈之時,主要的同盟國並不認為這兩份文件是條約。這些都是戰爭的時候的一種意向表達 (statement of intention)。一直到今天,這些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要同盟國,包括英國、法國、美國,連中華民國,若仔細看看他們官方網站,看「條約」裡面所列舉的,沒有開羅宣言,也沒有波茨坦公告。因為這些不是條約。而這樣的意向表達沒有可以做為法律上的憑據,來把領土過戶給別國。

 





3

說法:   在1945年10月25日,根據《日本投降書》已經宣佈台灣光復節。

反駁:   國際的慣例,投降典禮就是軍事佔領的開始,並沒有其他的解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拿破崙時代後在國際上之慣例。故,日本的投降書不能作為領土移轉的法律依據。

 





4

說法:   1952年08月05日的《中日和平條約》已經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

反駁:   《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條約》) 裡面沒有任何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的條款。相反的,這個條約是承認在 《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已經由日本割讓,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所以這個條約不是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一個依據。

 





5

說法:   1952年08月05日的《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已經把1895年之條約撤銷,將台灣還給中國。

反駁:   《中日和平條約》(又稱《台北條約》) 第四條指出: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1941年12月0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唯有關領土割讓、賠償金 . . . . . 等,並不受到事後戰爭或給予註銷某條約而有影響,是因為領土割讓是一種雙方權利義務的關係,一旦其關係履行完畢,即無剩餘執行的價值,在條約中不屬於「活」的條款。換言之,所謂條約的註銷、歸為無效、廢除等,是針對仍有價值、尚未執行完畢的條款而言。准此,1895年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之情況,並不能藉由所謂事後的註銷、廢除、歸為無效等,主張回溯性而加以恢復到1895年前的情況。

 





6

說法:   國際法上的 "時效原則" 或 "無主土地" 學說 已經可以證明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主權。

反駁:   因為中華民國當初來是軍事佔領,而佔領不移轉主權,故在軍事佔領的情況下,不能主張時效原則。換句話說,軍事佔領再久,也無法作為領土主權過戶的依據。

      藉此有某些學者認為台灣已經成為 "無主土地"。1945年10月,投降典禮後,台灣地區屬於佔領地。在 1952年04月 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由日本割讓,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地區繼續屬於佔領地,並非「無主土地」。所謂「無主土地」通常是指荒島或無人居住之地方,對於台灣於1952年之情況,人口已經達825萬人,並非無主土地,因此不能對無主土地主張「先佔原則」已試圖獲得主權。

 





7

說法:   中華民國在台灣完全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關於國家認定的四項標準。

反駁:   經詳細研究後,不難發覺中華民國在台灣不符合這四項標準。最簡單例子,隨便提領土,未曾有條約把台灣過戶給中華民國。這個事實擺在眼前,又如何能說 "霸佔" 也是等於自己的主權領土?再來,1946年元月,宣佈台灣居民都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個在國際法上是違法的。在佔領區宣佈人民集體歸化是違法的。這幾個項目排出來,中華民國在台灣根本不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主權國家的認定。

 





8

說法:   台澎地區自古以來屬於中國,1895年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這是「佔領」的行為,日本於1945年投降後,台澎當然回復到中國之國土範圍。

反駁:   台澎的領土主權曾經為多國所握有,包括荷蘭、西班牙、大清帝國等等,如此也可證明台澎並非自古以來即屬於中國。馬關條約將台澎永久割讓給日本,這與「佔領」的情況不同。「割讓」是等於「過戶」,所以,在1895年後中國對台澎之主權已經結束。在國際法上,佔領不移轉主權,1945年10月25日投降典禮後,便是佔領的開始,稱為「交戰國佔領」,《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稱為「友善期佔領」。1945年10月25日無法且不能解釋為「台灣光復節」。

      二戰期間,是美國征服了台灣。 為證實這一點,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將美國列為主要佔領權國。 (FN: 1)

 





9

說法:   憑著代表同盟國接受日本投降,中華民國可在台灣永久合法統治。

反駁:   美國國務院一個官員在1971年04月曾提出這樣的一個觀點。不過,經過詳細分析,發覺這是完全沒道理的,亦無法作為合法擁有台灣主權的憑證。

 





10

說法:   美國早已經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

反駁:   如果美國早就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美國怎麼能賣武器給台灣呢?美國又為什麼會有一個「台灣關係法」呢?對於一個國家的某個部分特別擬一個專門的關係法?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美國比較權威的研究部門,即國會研究處,曾提出多份報告叫做「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裡面說的很清楚,1895年以後,美國從來沒有承認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

      很多人喜歡挑戰以上觀點,自己閱讀三個雙邊公報後,從其中的措辭去認為美國已經承認台灣屬於中國。但是,這個理解是錯誤的。三個雙邊公報的關鍵內容是技巧式的外交口語,一般人是看不懂的。其中,真實內涵是美國只有承認「中國人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並沒有以自己的立場表示他本身承認這樣的觀點。 (FN: 2, FN: 3)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註釋:

(1) 在最基本的層面上,台灣和琉球都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又稱「解放的領土」)。重要的是,征服的直接結果是對領土的管轄權。

即使其他國家(即盟國成員)參與了這些「解放」的努力,隨著《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生效,他們在這方面的剩餘權利和責任也被分配給作為主要佔領權國身份的美國。

(2) 根據一個中國政策,一些人否認美國和台灣之間有任何長期的法律關係,強烈主張美國政府早已完全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美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已被納入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領土。事實上,美國的官員已經多次發表相關聲明。讀者如欲得到更多資訊,請見「參考資料」網頁上的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網頁。

此外,還可以看出,例如在泰國的情況下,美國政府充分承認普吉、甲米、董里、沙敦等西南方領土屬於泰國。因此,美國與泰國的關係完全包括與這四個「府」的所有關係。也因此,沒有必要製定《普吉關係法》、《甲米關係法》等法案。

就中國而言,美國政府完全承認貴州、山東、湖北、河南等省屬於中國。因此,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完全包括與這四個省份的所有關係。 故,沒有必要製定《貴州關係法》、《山東關係法》等法案。

因此,《台灣關係法》的存在清楚地表明,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

此外,《台灣關係法》是"主要佔領國"(如SFPT中規定的)對台灣管轄權的明確體現。二戰後至今,太平洋戰爭中的其他盟國都沒有通過類似的 "國內" 法案。

(3) 見 江永芳教授 紐約 福坦莫大學法學院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28:1, One-China Policy and Taiwan, December 2004 (中譯):

《美中第一雙邊公報》 (即 《上海公報》) 的最後定稿內容為:"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知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換句話說,尼克森政府只注意到 "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 的說法。

. . . . .

聲明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意味著美國政府沒有否認 "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 都主張同一件事,即只有一個中國。 這並不意味著美國政府同意中國人在台灣海峽兩岸所採取的立場。 儘管這樣的解釋在此聲明中並不明顯,但在美國總統卡特發表的《美中第二雙邊公報》中也得到了證實。對此,本論文將進行討論。    . . . . .

迄今為止,《上海公報》確立了美國對中國政策。 據《上海公報》所說的美國政策是一個中國的政策。 在這份政策聲明中,關於台灣島不是中國領土,尼克森政府並沒有改變美國的立場。

. . . . .

. . .   務必注意到,在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時,卡特政府並沒有承認中國對台灣的所有權主張。 在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雙邊公報 (即 "第二公報")內的政策聲明中,很清楚地表明了這一立場。 卡特政府再次像尼克森唯一 "認知到" 中國聲稱擁有台灣島的所有權一樣。 第二聯合公報聲明:"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重申了上海公報中雙方商定的原則,並再次強調:美國政府認知到中國(方面) 的立場,即: 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卡特政府只不過簡單地認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直保持這樣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卡特政府說過:第二公報 "重申了雙方在上海公報中商定的原則",這意味著其繼續維護美國在上海公報中的立場。 因此,第二公報確認了一種解釋,即上海公報中的聲明 "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意味著美國政府沒有否認 "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 採取了這個觀點: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但是事實上,卡特(政府)並沒有接受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單方面的立場。







其他值得參考的網頁



美國最高法院之案件 「對合法佔領者的認定」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註釋








        回 到        
返回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英文網頁]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agent.html
[中文網頁]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agent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