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的直接結果是獲得對領土的管轄權。美國最高法院認定征服者/解放者是主要的佔領(權)國,而且負責軍事佔領。
下列的決定具有極高的說明性:
在 U.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年) 一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在 Dooley v. U.S., 182 U.S. 222 (1901年) 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在 Fleming v. Page, 50 U.S. 603 (1850年) 一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再次在 Fleming v. Page, 50 U.S. 603 (1850年) 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在 U.S. v. Chaves, 159 U.S. 452 (1895年) 一案中,大法官認為:
在 Dorr v. U.S., 195 U.S. 138(1904年)一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在 MaCleod v. U.S., 229 U.S. 416 (1913年) 一案中,大法官認定為:
第五十一條
"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 . . . . . 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