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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06月底發表的聲明,一般被解釋為台灣的法律地位尚未確定論。
我已命令第七艦隊阻止任何對福爾摩沙的攻擊。作為這一行動的必然結果,我呼籲在福爾摩沙的中華民國政府停止所有針對大陸的空中和海上行動。第七艦隊會確保這一切。福爾摩沙未來地位的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地區安全的恢復、與日本的和平解決或聯合國的考量。
杜魯門總統
195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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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我們必須小心地認識到,我們不能把一個中國政策解釋為台灣已經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在雷根總統1982年07月14日的「六項保證」中得到了證實,又在國會研究服務處最近的報告《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2007年07月09日)中也得到了證實。但這種解釋的法律上理由可以追溯到幾十年前。事實上,1954年10月,美國國務院向國務卿約翰•福斯特•杜勒斯 (John Foster Dulles)提交的一份「絕密」文件中就傳達了這一理論:台灣和澎湖列島的「未來狀態」「是被故意定為待定的,美國作為對日本的主要戰勝者,對於台澎的最終未來安排有其立場考量存在 . . . . . 」
[ 美國國務院 ] 原始文件: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對外關係,1952年 – 1954年,
第十四卷,中國和日本 (上冊) 第760頁,
華盛頓:美國政府印刷局,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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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從技術上來說,對台灣和澎湖列島的主權從未得到解決。這是因為《日本和約》只涉及日本放棄對這些島嶼的權利和所有權。但未來的所有權並非由《日本和約》所決定,亦非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和約》所決定。
1951年09月08日在舊金山簽訂的《日本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及請求權。」1952年04月28日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第二條也使用了同樣的措辭。在這兩項條約中,日本都沒有把這一地區割讓給任何特定的實體。
Starr Memorandum 斯塔爾備忘錄:台灣的法律地位
1971年07月13日,美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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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戰後的一個基本參照點,台灣的地位在朝鮮戰爭期間一直被認為是「不確定的」。
1971年07月14日
致總統的備忘錄
發文:亨利•季辛吉
主旨:我和周恩來的談話
周恩來把[台灣]描述為美國和中國之間的基本問題,可以追溯到朝鮮戰爭,當時我們「包圍」台灣,並宣布:與我們之前(1950年01月) 的立場相反—其地位是「未確定的」。周恩來堅持說,這仍然是我們的立場,並援引美國國務院新聞發言人最近發表的一份聲明為例,聲明的內容是:台灣的地位在法律上尚未確定。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對外關係, 1969年 – 1976年,
E-13卷,《中國文獻》,
1969–1972 文件九
5
季辛吉後來將國務院的表述方式改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 . . . . .
在北京與華盛頓在1971-72年的冷戰和解過程中,周恩來總理敦促美國國家安全顧問亨利•季辛吉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季辛吉沒有同意這種模式,只是同意不公開討論美國對台灣為確定地位的立場。在卡特政府的正常化進程中,這一姿態沒有改變。即使在1979年01月華盛頓從台北向北京移交外交承認時,台灣的「未確定」地位仍然存在。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in the Taiwan Strait: Defining America’s Role
台灣海峽的新挑戰和機遇:界定美國的角色
關於美國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政策:中美關係全國委員會會議報告
Pocantico 會議中心,2003年08月08日至10日
6
台灣,或者稱中華民國,目前還不是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一個尚未解決的議題,正如你們已知的,這個問題多年來一直懸而未決。
Dennis Wilder 韋德寧,亞洲事務資深主任,
國家安全委員會,2007年08月30日
7
美國在1972年、1979年和1982年的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中沒有明確聲明台灣的主權地位。美國僅「認知到」台灣海峽兩岸的「一個中國」立場。 . . . . .
由於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對台灣所有權的主張或台灣本身已經有主權的主張,美國的政策認為台灣的地位是尚未被確定的。 . . . . .
自1949年以來,統治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共存,使「一個中國」的概念變得複雜。台灣從未被中國共產黨(CPC)統治或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 . . . .
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
美國國會CRS報告,2011年06月24日
8
即使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及其對台灣的「管轄」,在尼克森政府與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接觸前夕,國務院在1969年和1970年向美國國會作證,台灣地位的法律問題仍未被確定。美國國務院也這樣寫道:
在 [1951年《日本和約》及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和平條約》] 中,日本均未將 [台灣及澎湖列島] 割讓給任何特定實體。由於台灣和澎湖列島未受現有國際處置的影響,其主權問題有待國際社會進一步解決。中華民國和中國共產黨都不同意這一個結論,認為台灣和澎湖列島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一部分。
中國/台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變
美國國會CRS報告,201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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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聯合國撤銷中華民國的代表權後,以及美國準備與中國建交時,1971年11月12日,美國國務院法律顧問約翰•史蒂文森(John Stevenson)寫給東亞事務助理國務卿馬歇爾•格林(Marshall Green)的備忘錄內容為:"自1952年《日本和平條約》以來,美國一直認為台灣的地位不確定,這取決於未來的國際決議。該立場已經被不時公開發表。"
社論,2007年07月02日
Taipei Times 台北時報
1951年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 標誌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正式結束」,但它並沒有把台灣轉移給國民黨與蔣介石或 [中國共產黨與]毛澤東;台灣的地位尚未確定。
社論,2018年12月27日
Taipei Times 台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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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生存,台灣不能宣佈獨立,也不能跟中國統一。美國強加給台灣的不確定地位和保護,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統一主義主張,形成了導致台灣捲入兩場重疊對話的系統背景,一場是兩岸對話,一場是國內對話,這兩場對話在1945年後構建了中國身份,1971年後構建了台灣身份。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State Power: Applying Realist Constructivism
國家權力的社會建構:運用現實建構主義
Barkin, J. Samuel ,編輯
Policy Press, 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