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美國和中華民國的共同防禦條約, 1955年





辦公室/機構: 美國國會

標題: 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法律地位

日期: 1955年02月

主題: 1955年美國和中華民國之間的共同防禦條約

項目: 在審查1955年《共同防禦條約》的同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於1955年02月08日發表了一份報告,討論了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國際法律地位。


US Senate

Report 報告


1955 年 02 月 08 日

摘錄如下:


1949年12月,台灣島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所在地。根據1951年09月08日與美國和其他國家簽署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了 "對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 該條約沒有具體說明這種權利、所有權和要求轉給哪個國家。儘管中華民國不是該條約的簽署國,但它和與會各方都明確承認,該條約並沒有最終處置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1952年04月27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了一份單獨的和平條約,其 "條款與日本條約第26條規定的相同或基本相同。"

. . . . .

委員會認為,本條約的生效 "不會修改或影響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現有法律地位。"

為了避免在條約的這個方面出現任何誤解的可能性,委員會決定在本報告中加入以下聲明,將是有益的。
參議院的理解是,對條約適用領土範圍而言,條約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修改其法律地位或主權。










           



評論

考慮到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所以我們亦不可能得出中華民國對台灣行使主權的結論。事實上,這正是上述1955年02月0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的報告中所指明的。

換言之,. . . . . .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而《共同防禦條約》的生效也沒有改變這一事實。

然而,基於這些考慮,為什麼在台灣會有一個中華民國的政府結構? 這就是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沒有回答的問題。下面,為了使我們能夠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提供了各種澄清的要點。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背景資料

關於台灣,在1945年09月02日的一般命令第1號中,(最高指揮官)道格拉斯-麥克亞瑟將軍指示蔣介石的軍隊處理投降儀式和隨後的管理。

然而,關於二戰後台灣領土的處置問題,無論國際法或美國國內法,最高級別的法律文件是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約》(SFPT)。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領土主權,但該條約並沒有將該領土主權授予(轉讓、指派、授予、給予、割讓)給中華民國。此外,簽署國也沒有授予或委託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28日之後的台灣治理中發揮任何作用。

顯然地,一般命令第1號的內容授權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派駐軍隊,包括在一段時間內對該島進行管理。然而,由於認識到《舊金山和約》沒有(a)提及或(b)確認任何相關的持續授權,以及(c)該條約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移交給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權,因此,必須認為該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安排(如一般命令第1號所規定)已被《舊金山和約》取消。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1

美國和中華民國於1954年12月02日簽署,並於1955年03月03日生效的《共同防禦條約》在第6條中有一些重要的細節,具體規定如下:

" . . . . . '領土的' 和 '領土' 兩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列島;就美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See -- Mutual Defense Treaty, Article VI,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cts Series 3178 (1955).   見: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

然而,當我們仔細研究《舊金山條約》的內容後,我們可以發現,第4(b)條規定了美國一個聯邦機構,即美國軍政府,對台灣和琉球群島的管轄權。注意到美國在第23條(a)款中被確定為 "主要佔領國," 這一事實得到了進一步證實。

在美國的實踐中,"軍政府" 一詞是指佔領國對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權力的管理形式。

因此,對MDT第6條的正確解釋似乎是,台灣(又稱 "福爾摩沙和澎湖")處於 美國和中華民國的兩級 (即 "雙層") 管轄之下。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2

第六條
(a) 盟國的所有佔領軍應在本條約生效後儘快從日本撤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其後的90天。. . . . . .
然而,隨著1952年04月28日SFPT的生效,台灣立即從日本分離。因此,第6(a)條與台灣領土沒有任何關係。換句話說,第6(a)條不能被用來證明中華民國是已經獲得台灣的合法政府的地位。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3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4




(有些人對TRA中的某些項目的措辭非常困惑,下面會有更詳盡的解釋。)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其他理論






結論: 基於 "代理" 的解釋為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下旬後仍留在台灣的原因提供了最佳答案。

請參閱中華民國機構網頁中的進一步分析。 ROC Agency.





1955年
美國 - 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
(full text) (中文)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treaty-mutual.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treaty-mutual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