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機構: 美國國會
標題: 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法律地位
日期: 1955年02月
主題: 1955年美國和中華民國之間的共同防禦條約
項目: 在審查1955年《共同防禦條約》的同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於1955年02月08日發表了一份報告,討論了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國際法律地位。
Report 報告
1955 年 02 月 08 日
摘錄如下:
1949年12月,台灣島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所在地。根據1951年09月08日與美國和其他國家簽署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了 "對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請求權。" 該條約沒有具體說明這種權利、所有權和要求轉給哪個國家。儘管中華民國不是該條約的簽署國,但它和與會各方都明確承認,該條約並沒有最終處置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1952年04月27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了一份單獨的和平條約,其 "條款與日本條約第26條規定的相同或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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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認為,本條約的生效 "不會修改或影響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現有法律地位。"
為了避免在條約的這個方面出現任何誤解的可能性,委員會決定在本報告中加入以下聲明,將是有益的。
參議院的理解是,對條約適用領土範圍而言,條約中的任何內容都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修改其法律地位或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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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考慮到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所以我們亦不可能得出中華民國對台灣行使主權的結論。事實上,這正是上述1955年02月08日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的報告中所指明的。
換言之,. . . . . .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授予中華民國,而《共同防禦條約》的生效也沒有改變這一事實。
然而,基於這些考慮,為什麼在台灣會有一個中華民國的政府結構? 這就是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沒有回答的問題。下面,為了使我們能夠得出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提供了各種澄清的要點。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背景資料
關於台灣,在1945年09月02日的一般命令第1號中,(最高指揮官)道格拉斯-麥克亞瑟將軍指示蔣介石的軍隊處理投降儀式和隨後的管理。
然而,關於二戰後台灣領土的處置問題,無論國際法或美國國內法,最高級別的法律文件是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約》(SFPT)。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領土主權,但該條約並沒有將該領土主權授予(轉讓、指派、授予、給予、割讓)給中華民國。此外,簽署國也沒有授予或委託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28日之後的台灣治理中發揮任何作用。
顯然地,一般命令第1號的內容授權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派駐軍隊,包括在一段時間內對該島進行管理。然而,由於認識到《舊金山和約》沒有(a)提及或(b)確認任何相關的持續授權,以及(c)該條約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移交給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政權,因此,必須認為該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安排(如一般命令第1號所規定)已被《舊金山和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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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1
美國和中華民國於1954年12月02日簽署,並於1955年03月03日生效的《共同防禦條約》在第6條中有一些重要的細節,具體規定如下:
" . . . . . '領土的' 和 '領土' 兩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列島;就美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
See -- Mutual Defense Treaty, Article VI,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cts Series 3178 (1955). 見: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
然而,當我們仔細研究《舊金山條約》的內容後,我們可以發現,第4(b)條規定了美國一個聯邦機構,即美國軍政府,對台灣和琉球群島的管轄權。注意到美國在第23條(a)款中被確定為 "主要佔領國," 這一事實得到了進一步證實。
在美國的實踐中,"軍政府" 一詞是指佔領國對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權力的管理形式。
因此,對MDT第6條的正確解釋似乎是,台灣(又稱 "福爾摩沙和澎湖")處於 美國和中華民國的兩級 (即 "雙層") 管轄之下。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2
- 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領土主權,但該條約並沒有將該領土主權授予(或以其他方式轉移)中華民國。此外,該條約中沒有任何條款可以被解釋為簽署國授權或委託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28日之後在台灣的治理中發揮任何作用。換句話說,舊金山和約沒有授權中華民國留在台灣,或繼續扮演 "台灣的合法政府" 的角色。"
- 然而,有些人不同意這種觀點,他們指出SFPT第6(a)條,斷言如果中華民國只是台灣的佔領國,它就必須在1952年07月底前離開台灣島。
第六條
(a) 盟國的所有佔領軍應在本條約生效後儘快從日本撤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其後的90天。. . . . . .
- 接下來,繼續他們對第六條的分析,他們用一個反向邏輯的表述說:由於中華民國在1952年07月後沒有離開台灣,所以它一定是台灣的合法政府。
然而,隨著1952年04月28日SFPT的生效,台灣立即從日本分離。因此,第6(a)條與台灣領土沒有任何關係。換句話說,第6(a)條不能被用來證明中華民國是已經獲得台灣的合法政府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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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澄清所有的誤解,1971年04月下旬在美國國務院舉行了一次新聞發佈會,國務院發言人表示: "現在,我們認為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列島行使合法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的軍隊 [在1945年秋季] 代表勝利的盟國接受了 [日本軍隊在] 福爾摩沙的投降。" 然後,這位發言人轉向觀眾席上的一位記者,補充說:"而且,為了回答為什麼我們與一個主權可能受到質疑的政府有關係的問題,這是基於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列島行使合法統治。"
- 在隨後國務院於1971年07月13日發佈的《斯塔爾備忘錄》中,以下事實得到了確認。
- (a) 1945年10月25日,台灣的領土主權沒有移交給中國,以及
- (b) 戰後的《舊金山和約》(SFPT)中沒有將台灣的領土主權轉讓給中國。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3
- 然而,為了更透徹地理解這個 "行使合法統治" 的話題,本網站的編纂者進行了歷史概述和比較研究,以便更有效地理解在戰後各自的時代對不同地理區域 "行使合法統治" 的錯綜複雜的問題。這項研究包括荷屬東印度群島、關島、威克島、阿圖和基斯卡群島、新加坡、丹麥、挪威、墨西哥城、卡斯廷(緬因州)、坦皮科(墨西哥)和法屬印度支那。
- 經過徹底的研究,立刻發現,在戰後確定 "行使合法統治" 的關鍵標準不是哪個國家的軍隊在前一段時間代表自己和/或其盟友接受了敵軍的投降。關鍵的標準是,在最後的和平條約 [或和平解決方案] 中,該領土被割讓給了某個國家。
- 因此,本網站的編纂者不得不提出一個結論,國務院在1971年04月底的聲明中所作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更多詳情請見: -- 行使合法統治。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澄清的要點 #4
- 經過這些調查,一些精明的觀察家認為,最好的解釋是承認中華民國是作為美國的 代理人 來治理台灣的。
- 在SFPT中,美國的角色被確認為 "主要佔領權國",因此,中華民國的角色似乎最好被描述為從屬的佔領國或 "代理佔領軍。"
這樣的解釋完全支持了以上的論點,即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作用是作為美國的 代理人。
- 因此,正如上文所推測的那樣,在過去的七十年裡,台灣似乎一直處於 美國和中華民國的兩級管轄之下。
- 這種解釋對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下旬後仍留在台灣的原因提出了合理的說詞,儘管沒有具體的條約規定。同時,這種解釋完全符合1955年《共同防禦條約》第6條的內容。
- 注:《共同防禦條約》於1980年01月01日被取消,然而《台灣關係法》(TRA)已於1979年01月01日生效。值得注意的是,《台灣關係法》也沒有對中華民國政權為什麼繼續留在台灣的問題提供任何答案。
(有些人對TRA中的某些項目的措辭非常困惑,下面會有更詳盡的解釋。)
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政權在台灣?
其他理論
- 當被問及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法律地位時,我們很容易找到大量的學術論文和媒體報導,大多所提出的觀點是:
- (A) 到1978年12月31日為止,中華民國被承認以 "中華民國" 的名義對台灣行使主權; . . . . . . 然後
- (B) 從1979年01月01日起,根據《台灣關係法》,中華民國被承認以 "台灣治理當局" 的名義對台灣行使合法統治。
- 然而,這兩種觀點都是不正確的。因為
- (A) 聲稱台灣的領土主權在1945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儀式之日)轉移給中華民國是對國際法的嚴重曲解。此外,中華民國並沒有根據二戰後的《舊金山和約》的內容來獲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對於
- (B) 將中華民國政府結構等同於 "台灣治理當局" 是不正確的。"
- "台灣治理當局" 這一術語的真正含義將在另一個網頁上解釋。請看 -- 中華民國與台灣治理當局
結論: 基於 "代理" 的解釋為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下旬後仍留在台灣的原因提供了最佳答案。
請參閱中華民國機構網頁中的進一步分析。 ROC Agency.
[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treaty-mutual.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treaty-mutual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