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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台灣治理當局



顯然,"台灣治理當局" 這個術語是由美國法律在 1979 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中創建的。因此,美國官員有責任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在美國和台灣的所有公共和私人組織以及所有個人之間的接觸或打交道中強制使用該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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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台灣關係法》TRA的內容是否授權在台灣設立中華民國國防部,並對當地民眾實施強制徵兵政策?進行《台灣關係法》一次快速閱讀,似乎在1979年01月01日之後,該法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命名法。或者這種解釋會不會是錯誤的?

《台灣關係法》使用的是「台灣治理當局」的術語,或譯「台灣統治當局」或「台灣執政當局」。但是,事實上,所謂「台灣治理當局」或「台灣統治當局」或「台灣執政當局」這一術語是否只是一種委婉的說法,或者是某種替代術語,例如「中華民國」的替代術語呢?

為了答覆這個疑問,讓我們來看看一位接受徵兵徵招通知的台灣年輕男性的情況。讓我們假設一下,由於各種個人原因,他不想服兵役,因此他拒絕應徵入伍。

我們的問題:他是否會被認為違反了「台灣治理當局」的刑法和兵役制度法?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台灣沒有以「台灣治理當局」為名的組織,也沒有這樣的法律。

然而,這名台灣男子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和兵役制度法律。拒不服兵役者,將以違反中華民國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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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例子可以列出。任何擁有房地產的台灣人,如果拒絕繳納台灣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也會發現自己處於一個相當不利的位置。在某個時候,他/她可能會發現房地產被政府沒收了。

在政府拍賣中出售此房地產之後,未繳稅款將從收到的金額中扣除。

重要的是,有關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並不是由「台灣治理當局」評定的。這些稅款是在中華民國的權力下徵收的,是基於中華民國根據其自己的憲法在台灣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

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是1947年01月01日頒布的,當時中國國民黨(KMT)仍在統治中國。該憲法於1947年12月25日生效。原來,它是在1940年代末中國內戰期間由國民黨從大陸帶來的。在此期間,台灣處於軍事佔領之下,並沒有被納入中國國家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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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在台灣的報紙上,經常有當地居民抱怨政府過去在台灣進行了許多類型的非法活動,現在應該予以全額賠償。一種常見的投訴涉及私人土地,這些土地在過去幾十年裡被沒收,而且從未支付過賠償。但是,所有涉及這些問題的訴訟都在「中華民國」的法院進行,因為這是台灣唯一存在的法院系統。

但遺憾的是,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求台灣當地原告提供的舉證責任往往難以克服。與此同時,法官在調查此類訴訟時所能鑽研和提出的複雜問題似乎是無窮無盡的。有人可能認為,由「台灣治理當局」單獨設立的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會更公正、客觀,但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法院可以審理這類案件。

因此,認為「台灣治理當局」,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替代詞或替代名稱是不正確的。目前在台灣,確實還沒有形成一個自稱「台灣治理當局」的組織。 為什麼呢?這是因為美國官員在與台灣打交道時沒有遵循《台灣關係法》的精神和文字。顯然,“台灣治理當局”這個術語是由美國法律在 1979 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中創建的。因此,美國官員有責任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在美國和台灣的所有公共和私人組織以及所有個人之間的接觸或打交道中強制使用該術語。請問,美國官員有這樣做嗎?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這是一個案例研究。面對全球的 COVID-19 疫情,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CDC為因應台灣人出國,發行疫苗接種記錄卡。該疫苗接種記錄卡,下方發行單位寫「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另有英文寫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在國際旅行時,此類記錄卡很容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發行的記錄卡混淆。最重要的是,美國政府官員應通知台灣衛福部,在台灣人民向美國機構、團體、組織等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時,此類文件中不應出現“中華民國”字樣。美國政府官員這樣做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這清楚地表明這些美國政府官員既不遵守《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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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大多數人都聽說過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大多數人也聽到美國政府官員不斷強調他們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任何與美國機構團體的互動中,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或者是與美國個人的,中國都應該在所有的官方文書、文件、標籤等中享有「中國」一詞的專屬使用權。而且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在1979年01月01日以後不承認「中華民國」名稱,從而進一步強化了這一結論。

對於那些想在台灣投資,又不想違背政府「一個中國政策」的美國公民來說,他們的首選當然是與在「台灣治理當局」主持下運作的台灣地方政府機構打交道。但是,在尋找合適的辦公室來處理他們的投資申請時,他們往往被指示直接到經濟部(MOEA)的投資委員會,。根據該組織的歷史,根據其網站上所公佈的,經濟部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一部分,於1937年成立。

所以,我們再次面對這樣的現實,在台灣沒有所謂的「台灣治理當局」之類的單位,只有中華民國。此外,還有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提供了立法院成員不斷制定各種法律的基本法律框架,然後有中華民國總統公布,且在「福爾摩沙及澎湖」地區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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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美國總統吉米·卡特(Jimmy Carter)宣布於1978年12月31日與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政權斷絕外交關係,並於1979年01月0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美國國會很快開始起草了一部法律: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與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中華民國關係法》的命名是故意的不被選定;相反,新法案被命名為《台灣關係法》,縮寫為TRA。在卡特總統簽署後,這項新法律於1979年01月01日(追溯)生效。

這部法律包含18條。仔細回顧所有條文之法則後,我們可以發現在四個不同的地方,都使用了以下的短語:
台灣治理當局(在1979年01月0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

卡特總統顯然意識到,結束中華民國是中國合法政府的法律幻想已經是時候了,而實際上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設在台灣,且台灣是一個法律地位「未定」的領土 (既不屬於中華民國國家領土)。

不幸的是,在那個時代,甚至在後來的時代,直到今天,無論是美國總統、行政部門官員,還是常常討論到《台灣關係法》的國會議員,似乎都不明白一個簡單的邏輯,即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在最基本的層面上,是「代理佔領軍」。這一定是由於擔任這些職務的官員通常對後拿破崙時期的戰爭法一無所知。

然後,在二十世紀1990年代和進入二十一世紀,有些人開始提出「台灣治理當局」在《台灣關係法》中的術語簡單地指的是中華民國的概念。

然而,當我們對立法歷史以及該法律本身內容的考察過後,我們很快就會發現這種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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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提供了“台灣”一詞的定義 – 「台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01月0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細讀這一定義,就「台灣治理當局」(或譯台灣統治當局等) 而言,「中華民國」的術語只適用於1979年01月01日以前的時期。此後,此命名法不得再使用。

這種解釋可以追溯到美國國會對該法案的立法歷史。從一開始,共和黨和民主黨就達成廣泛共識,將其命名為《台灣關係法》。事實上,沒有一個國會議員要求加入一個補充規定,即這項法案應該有一個正式被承認的「中華民國關係法」的替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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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然而,從1979年至今,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和國會議員訪問台灣時,從來沒有聽說他們要求訪問「台灣治理當局」的辦公室。據報章報導,這些美國官員在訪問台灣期間,每天的行程中都充滿了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構官員的會晤和宴會。這些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和國會議員在台灣所聚會的地方,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父畫像等也是常見的。

從實際角度來看,持有美國護照的長期居住在台灣的美國公民可以證實,任何人有可能訪問台灣的數百個政府機關,但仍然很難(更準確的說法是「不可能」)找到任何一個聲稱自己是在所謂的「台灣治理當局」的權力下運作的機構。

與此相反的是,任何人會很快就注意到,台灣的所有政府機構都是在中華民國的授權下運作的,這是一個公開宣布的事實。目前,中華民國在台灣執行自己的憲法、民法、行政法、國籍法、刑法、有關營利實業註冊的法律、商業活動、繳稅等。在台灣,違反這些法律中的許多規定會受到刑事處罰。這整個法律框架都明確表示受「中華民國」的管轄,而且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任職的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和其他官員都必須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當我們在網路上搜尋時,很容易找到中華民國國旗的圖片,但我們不會找到代表「台灣治理當局」的單獨設計的國旗。

總而言之,「台灣治理當局」不應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同義詞。美國參議員、國會議員和行政部門官員應該意識到這種情況的真實面。

以同樣的道理,在參閱了台灣流程圖之後,大多數人應該能夠理解到,「台灣」不應該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同義詞。原因很簡單,那就是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台灣從未被納入中華民國的國家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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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從1979年到現在,美國國務院官員從未遵循《台灣關係法》的精神和文字,明確禁止在所有來自台灣的官方文件及證件(廣義上解釋)在美國政府官方機構的日常活動中與美國官方接觸時使用「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一詞。

的確,台灣當地人民的人權不斷受到侵犯,因為他們被迫生活在一個不擁有其家園(台灣)的領土主權的國家(實際上是一個「外來政權」) 的憲法和法律結構之下,以中華民國 (一個不存在的國體) 的名義核發護照和身份證。

這個問題完全超出了美國參議員和國會議員的視線,這一事實令人驚訝與難以置信。或許本網站的編輯們應該提出一個謙虛的建議,美國參議員和國會議員應該敦促中華民國 (這個「非主權的類政府」) 舉辦一個新的台灣護照和台灣國旗的設計競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選擇性徵兵法案件」(又稱「軍事訓練登記法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徵兵」政策必須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由於美國政府官員不斷地表示中華民國/台灣是一個非主權實體,這應該意味著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框架授權下,在台灣徵兵是非法的。所有美國政府官員都應注意這一事實。

在未來的某一天,台灣當地的「自衛隊」是否可以在台灣美國民政府 (USCAT) 的授權下合法地組織起來,這是另外一個可能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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