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台灣治理當局" 這個術語是由美國法律在 1979 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中創建的。因此,美國官員有責任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在美國和台灣的所有公共和私人組織以及所有個人之間的接觸或打交道中強制使用該術語。 |
《台灣關係法》TRA的內容是否授權在台灣設立中華民國國防部,並對當地民眾實施強制徵兵政策?進行《台灣關係法》一次快速閱讀,似乎在1979年01月01日之後,該法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命名法。或者這種解釋會不會是錯誤的?
《台灣關係法》使用的是「台灣治理當局」的術語,或譯「台灣統治當局」或「台灣執政當局」。但是,事實上,所謂「台灣治理當局」或「台灣統治當局」或「台灣執政當局」這一術語是否只是一種委婉的說法,或者是某種替代術語,例如「中華民國」的替代術語呢?
為了答覆這個疑問,讓我們來看看一位接受徵兵徵招通知的台灣年輕男性的情況。讓我們假設一下,由於各種個人原因,他不想服兵役,因此他拒絕應徵入伍。
我們的問題:他是否會被認為違反了「台灣治理當局」的刑法和兵役制度法?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台灣沒有以「台灣治理當局」為名的組織,也沒有這樣的法律。
然而,這名台灣男子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和兵役制度法律。拒不服兵役者,將以違反中華民國刑法論處。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的例子可以列出。任何擁有房地產的台灣人,如果拒絕繳納台灣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也會發現自己處於一個相當不利的位置。在某個時候,他/她可能會發現房地產被政府沒收了。
在政府拍賣中出售此房地產之後,未繳稅款將從收到的金額中扣除。
重要的是,有關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並不是由「台灣治理當局」評定的。這些稅款是在中華民國的權力下徵收的,是基於中華民國根據其自己的憲法在台灣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
目前在台灣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是1947年01月01日頒布的,當時中國國民黨(KMT)仍在統治中國。該憲法於1947年12月25日生效。原來,它是在1940年代末中國內戰期間由國民黨從大陸帶來的。在此期間,台灣處於軍事佔領之下,並沒有被納入中國國家領土。
在台灣的報紙上,經常有當地居民抱怨政府過去在台灣進行了許多類型的非法活動,現在應該予以全額賠償。一種常見的投訴涉及私人土地,這些土地在過去幾十年裡被沒收,而且從未支付過賠償。但是,所有涉及這些問題的訴訟都在「中華民國」的法院進行,因為這是台灣唯一存在的法院系統。
但遺憾的是,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求台灣當地原告提供的舉證責任往往難以克服。與此同時,法官在調查此類訴訟時所能鑽研和提出的複雜問題似乎是無窮無盡的。有人可能認為,由「台灣治理當局」單獨設立的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會更公正、客觀,但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法院可以審理這類案件。
因此,認為「台灣治理當局」,實際上是「中華民國」的替代詞或替代名稱是不正確的。目前在台灣,確實還沒有形成一個自稱「台灣治理當局」的組織。 為什麼呢?這是因為美國官員在與台灣打交道時沒有遵循《台灣關係法》的精神和文字。顯然,“台灣治理當局”這個術語是由美國法律在 1979 年通過的《台灣關係法》中創建的。因此,美國官員有責任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在美國和台灣的所有公共和私人組織以及所有個人之間的接觸或打交道中強制使用該術語。請問,美國官員有這樣做嗎?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這是一個案例研究。面對全球的 COVID-19 疫情,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CDC為因應台灣人出國,發行疫苗接種記錄卡。該疫苗接種記錄卡,下方發行單位寫「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另有英文寫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在國際旅行時,此類記錄卡很容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發行的記錄卡混淆。最重要的是,美國政府官員應通知台灣衛福部,在台灣人民向美國機構、團體、組織等提供疫苗接種證明時,此類文件中不應出現“中華民國”字樣。美國政府官員這樣做了嗎? 答案是否定的,這清楚地表明這些美國政府官員既不遵守《台灣關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