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 12 月 14 日
給國防部長的備忘錄
主題: 福爾摩沙以下總結了麥克阿瑟將軍對台灣的看法:對我們的沿海島嶼防禦將是致命的,如果福爾摩沙落入掠奪者之手。我們可以用比較少的力量避免共產黨奪取。在簽訂和平條約之前,台灣在法律上仍然是日本的一部分。 波茨坦會議同意,在簽訂條約之前,日本除四個主要島嶼以外的地區應分別劃歸某些盟軍控制。 根據這項計劃,台灣被劃歸中國。 雖然一般人們普遍理解,雖然沒有寫在協議中,但這種劃歸與其他一樣,是為了根據未來 (預計) 的所有權而做出的,但是直到簽訂和平條約為止,中國國民政府只是代表同盟國的保管者。 作為保管者 (或譯「託管者」),其負有一定的義務。 如果台灣受到威脅,盟軍就有責任進行保衛。 這種防禦無需派遣美軍,只需根據《波茨坦協定》發表聲明即可進行,即美國將把任何入侵台灣的企圖視為戰爭行為,並且同樣將國民政府本身以台灣為基地,對中國發動攻擊亦視為戰爭行為。我們可以在和平談判中聲稱,自《雅爾塔協定》以來,情況發生如此大的變化,不再有義務將福爾摩沙交給中國國民政府,而是應該將其建立為一個獨立的自治國家。 台灣人現在既不是真正的日本人,也不是真正的中國人,而是他們自己獨特的種族。如果有必要的話,最近撥款用於中國事務的7500萬美元中的很大一部分應該用於保護福爾摩沙。讓共產黨在台灣部署空軍,從而威脅菲律賓的克拉克機場和我們在沖繩的機場,從而分裂美國的沿海基地線,將是致命的。 然而,將美軍部署在台灣並不被看好。
(簽名) 特雷西•沃里斯 TRACY S. VOORHEES 陸軍副部長
(英文) 原始文件: 麥克阿瑟將軍對福爾摩沙的看法
REFERENCE
MacArthur Memorial Museum and Research Center MacArthur Square, Norfolk, Virginia 23510 14 December 1949 MEMORANDUM FOR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Louis A. Johnson |
中華民國政權的行動 | 是直接違反 |
宣佈台灣光復節(1945年10月25日) | 《海牙法規》第42條、第43條;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 |
在台灣,對財產的扣押、徵用和沒收 | 《海牙法規》第23(g)、28、46、47、53、55、56條,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3、53條 |
對台灣人民於1946年01月12日實施大規模入籍 (集體歸化) | 《海牙法規》第45條;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5條 |
頒佈的新刑法和法律結構(於1940年代中期)、新憲法(1947年12月25日)、宣佈戒嚴(1949年05月19日),以及在1940年代與1950年代的其他重大法律變革 | 《海牙法規》第43條; 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54、64和65條 |
由軍事法庭對文職人員進行審判 | 《海牙法規》第23條(h)款、第43條、第50條;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1、32、33、51、54、64、65、66、67、68和76條 |
建立一個新的法院系統,頒佈該法院系統運作的相關規則和條例,並任命國民黨籍的法官在其中任職 | 《海牙法規》 第43條; 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54、64和65條,以及司法中立的原則 |
在1949年中期引入新貨幣,並實施重大貨幣貶值 | 《海牙法規》第43條和第48條 |
接受大量來自中國的移民進入台灣 |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9條 |
沒有確定“被保護人”的類別,同時又不允許這些人與保護國的代表接觸 |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9、11、12、27、29、30、31、35、47、52、74和101條 |
在1940年代末部分實施徵兵政策,並在1951年07月前對所有台灣男性強制徵兵 | 《海牙法規》第45條;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5和51條 |
術語說明:"中華民國政權" 一詞包括中華民國政府和 "國民黨政黨",在國民黨是台灣立法院的控制和/或主導政黨的歷史時期。
從1952年05月及以後的角度回顧這份1949年12月的備忘錄,我們可以進一步發表以下評論:
1949年12月,麥克阿瑟將軍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
評論: 麥克阿瑟將軍在這裡解釋了交戰佔領期間的局勢,涵蓋了從投降儀式到和平條約簽訂的這段時間。 然而,隨著《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於 1952 年 04 月 28 日生效,情況發生了變化,因為同盟國解散了。 然而,台灣的處置又如何呢? 翻閱該條約,許多人感到困惑的是,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卻沒有指定「接受國」。
暫時安排: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SFPT》第 2(b) 條的規定並沒有讓台灣的管理陷入真空狀態,因為簽署國已同意美國充當主要佔領國的角色 [見第 23 條] (a)],美國軍政府(USMG) 對琉球群島和台灣均具有管轄權 [見第 4(b) 條]。
定義:「軍政府」 military government 是 佔領(權)國對被佔領領土行使政府權力的管理形式。
評論: 麥克阿瑟將軍在此明確指出,1943年12月01日的《開羅宣言》不能被解釋為具體說明了處置台灣島和澎湖列島的 "最終安排",而只能作為 "意向聲明",根據發展中的世界情況而改變。 重要的是,沒有一個盟國將《開羅宣言》視為條約。 它實際上類似於新聞稿。 在SFPT中,雖然沒有具體說明處置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 "最終安排",但做出了暫時安排。 (如以上所述。)
評論: 麥克阿瑟將軍在此發表了他對 1949 年 12 月局勢的看法。然而,隨著 SFPT 於 1952 年 04 月 28 日生效,情況發生了變化。 該條約規定美國海軍司令部對琉球群島和台灣均具有管轄權。 考慮到美國此時在琉球群島擁有大量軍隊,美軍從 1952 年 04 月下旬開始在台灣建立主要軍事控制體系,開始對台灣實施某種程度的管理,完全符合美國和國際準則。第一步可能是任命美國籍總督。
更多麥克阿瑟連接 |
美國國會的聽證會 麥克阿瑟將軍的聲明 (1951年 0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