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 特 維 多 公 約 與 台 灣


Taiwan collage


有些人指稱:中華民國在台灣完全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關於在國際社會建立國家的四項標準。這些標準規定:
  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以下要件 : a) 永久人口 b) 界定的領土 c) 政府 d) 外交關係。 
然而,仔細研究這些條件後,我們就會發現中華民國所謂符合相關資格標準的說法是虛假的。這點可解釋如下:


 

中華民國四種「現狀」之比較


日期和歷史事件 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之地位 中華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 美國政府認定中華民國之地位 中華民國在戰爭法下的地位
1895
馬關條約
X X X  
1912
中華民國建國
X 中國之合法政府 X  
1937.07.07
蘆溝橋事件
X " 被承認中國之合法政府 (1928年07月起)  
1941.08.14
大西洋宣言發佈
X " "  
1941.12   
美日太平洋戰爭開始
X " "  
1943.12.01
開羅宣言發佈
X " "  
1945.07.26
波茨坦宣言發佈
X " "  
1945.08.15
日本天皇同意投降
X " "  
1945.09.02
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
X " "  
1945.10.24
聯合國成立
中國唯一之合法政府 " "  
1945.10.25
日軍在台灣投降
" " " 代理佔領軍隊
1947.02.28 ~ 1950.04.30
二二八事件
" " "  " 
1949.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
" " " "
1949.12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移台灣
" 中國之流亡政府 被承認中國之流亡政府 "
1952.04.28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 " " "
1952.08.05
台北條約生效
" " " "
1955.03.03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生效
" " " "
1971.10.25
中華民國被聯合國驅逐
  (驅 逐)   " " "
1972.02.28
中美第一個(上海)聯合公報
" " "
1978.12.31
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
" " " "
1979.01.01
中美第二個聯合公報
" " 不被承認中國之流亡政府 "
1979.01.01
台灣關係法生效
" " " "
1980.01.01
共同防禦條約終止
" " " "
1982.08.17
中美第三個聯合公報
" " " "
    Today " " " "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蒙 特 維 多 公 約 標 準 和 台 灣


Montevideo Convention


還有人經常斷言,中華民國在台灣符合國際社會的國家地位標準,是因為中華民國的政府官員不需要向任何更高權力機構負責。


然而,本網站的編輯們不同意這種看法。根據本網站的分析,台灣符合認定為美國海外類託管區的資格標準,(而非主權獨立的國家)。


因此,仔細研究台美關係很快就會發現,台灣被美國政府視為美國海外類託管區,並且台灣具有美國法律規定的相關特徵。有關更詳細的資訊,請看我們的美國歷史上的類託管區 簡介的網頁。






重要參考點


1. 中華民國在台灣沒有資格成為《蒙特維多公約》規定的「國家」,因為其沒有對台灣行使主權,對台灣領土沒有所有權。此外,根據國際法,1946年01月12日授權台灣本地人大規模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的軍事命令是非法的。

2. 聯合國承認中華民國(在蔣介石領導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直到1971年10月底。聯合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合法政府。(換句話說,「台灣」從來都不是聯合國的成員)。

3. 然後,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和所有相關組織中驅逐出去,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4. 從20世紀1990年代開始的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1996年的總統直選以及2000年國民黨五十多年的統治結束,並不意味著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任何改變。根據國際法,沒有任何行動可以使流亡政府合法化,成為其目前所在地的國際公認的合法政府。

5. 「一個中國」的政策是正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是美國的佔領區,也符認定為美國海外類託管區的資格標準。

6. 截至2006年秋季,聯合國已經連續十四年拒絕台灣的入會申請。在後來的幾年裡,台灣統治當局加入聯合國的申請都被直接退掉,沒有被轉交給安理會或大會。

7. 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在這一時期,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的合法政府。

8. 在1972年的《上海公報》中,美國(作為SFPT的主要佔領權國)只是「認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地位問題上的立場,但對此並沒有給予正式同意或「承認」。

9. 1978年12月31日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美國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10.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根據體現美國國會對台政策的1979年《台灣關係法》,美國不與台灣保持國家間關係。相反,「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保持「商業、文化和其他關係」。《台灣關係法》(美國法典第22卷第48章 § 3301 et seq.) 反映了美國的立場,即「台灣的未來」仍然是「未定的」。

11. 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不承認1979年01月01日以後的「中華民國」的名稱。

12. 1982年07月,美國向台灣統治當局提供了「六項保證」,包括「美國不會改變《台灣關係法》的條款」,「不會改變其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以及「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13. 2004年10月25日,當時的美國國務卿科林-鮑威爾(Colin Powell)確認了美國對台灣的持續政策。他說「台灣並不獨立。其不享有作為一個國家的主權,這仍然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14. 2007年08月30日,當時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亞洲事務高級主任鄧尼斯-韋德寧(Dennis Wilder)重申了:「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還不是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一個未決定的問題,而且如你所知,此問題已經被擱置了很多很多年。」

15. 中華民國在台灣最準確的描述是:(1)代理佔領軍,始於1945年10月25日;(2)流亡政府,始於194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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