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美西戰爭,美國將其管轄權擴展到關島、菲律賓、波多黎各和古巴等海外地區。 自1901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多次作出裁決,認為海外領地或海外地區的居民只享有美國憲法保障的某些「基本權利」。 大法官們將這些描述為「所有自由政府基礎的固有原則」。
這種不同待遇的主要理由是,一般來說,這些地方具有 "完全不同的傳統和製度、宗教和社會習俗 以及稅收和監管法規"。
這些所謂的「基本權利」似乎也大致相當於 懷特White大法官☆ 在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1901)訴訟案中所描述的「自然權利」。懷特大法官說明了「自然權利」包括對選取自身宗教觀點的權利以及「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的權利、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向法院提告的自由、享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和法律上受到平等保護;豁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
美國憲法治理
其外,關於美國憲法在美國管轄的海外地區的適用,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認為,第五修正案中提及的「自由」包括旅行的權利,而旅行的權利亦包括獲得護照(「旅行證件」)的權利。對於美國軍政府管轄的地區,這種護照當然是由美國軍方當局簽發的。
涉及申請政治庇護和難民身分認定的案件,也是由美國聯邦政府處理的。
美國憲法的另一個重要的基本層面是國會將為這些地區的防禦作出共同的安排 (參考美國憲法 第一條 第八款 第一節 「共同防禦」)。已經存在的五個主要列島區域(Guam 關島、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北馬里亞納群島、American Samoa 美屬薩摩亞、Puerto Rico 波多黎各和 U.S. Virgin Islands 美屬維爾京群島)都沒有自己的國防部,同時也沒有對當地民眾制定了徵兵法。美國管轄下的五十個州和其他地區的所有防衛事宜均由五角大廈的國防部處理。
通過考察古巴和琉球群島的歷史,這種解釋很容易得到證實。 在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古巴(1898年07月17日至1902年05月20日)和琉球群島(1945年09月07日至1972年05月15日)期間,所有的防御事務也是由美國國防部 (或其前身美國戰爭部) 處理。 這是既定的先例。
對於美國海外管轄地 (列島區),有關「基本」的憲法權利,不包含列事項:
在聯邦選舉中投票
在州選舉中投票
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
擁有槍枝或類似武器
等等.
註:雖然地方法院不會 "自動" 建立陪審團制度,但如果需要,可以將有關該制度的規定納入地方憲法。
對於美國海外管轄地 (列島區),也是保留相當的自主性,可擬定自己的法律體系。美國聯邦政府並未堅持執行以下五十個州內常見的完整法律框架:
勞動政策
醫療保健法
社會福利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
退休金制度
環境法規
金融監管制度
地方語言教學政策
教育體系結構
建築規範與分區法
專業許可要求
海事和運輸法規
文化遺產保護法
農業政策
旅遊管理
大眾運輸系統
公用事業管理
地方政府架構
產權和土地使用
商業登記要求
無家可歸者救濟政策
政府費用分攤和匹配資金計劃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全盤規定
☆ 小愛德華・道格拉斯・懷特 Edward Douglass White, Jr., (1845年11月03日-1921年05月19日),是美國政治家、法學家和參議員。他從1894年起就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再自1910年至1921年任美國第九任首席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