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
發佈時間:2017 年 08 月 29 日




主題:基於《開羅宣言》的領土主張的有效性

1943年12月1日發佈的「開羅宣言」,是一份總結邱吉爾、羅斯福和蔣介石在開羅舉行的一個會議的新聞公報,時常被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引用作為其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的法定基礎。

北京的領導人們時常在不同的公開場合引述開羅宣言,強調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國民黨長久以來也以開羅宣言作為台灣回歸中華民國的主張。

舉例來說,在2013年的12月,台灣前總統馬英九便曾斷言開羅宣言的效力等同是「國際條約」,強調其為中華民國在二戰後收復台灣的法定基礎。



主題:從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收到的澄清信

美國國家檔案館(US National Archives )並不將開羅宣言視為條約。數年前,台灣人公共事務會收到一封來自華盛頓國家檔案館記錄部門的助理檔案管理員的信件,其中這麼寫道:「國家檔案管和紀錄管理局並沒有將(開羅)宣言列為條約, [ . . . ] 該宣言性質為公報,它並沒有歸屬於任何的條約或行政協定編號。」

美國國家檔案管的判斷,顯然和國民黨對於「開羅宣言是國際條約」的認知天差地別,也一舉推翻了北京所宣稱的「一個中國原則」。

很顯然的,開羅宣言僅僅只是一份三個領袖對於國際事務的「意向宣言」—對於戰爭的政策聲明,日本投降後領土的重分配,應該在正式的和平條約中處理。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與地位不足以作為條約或公約。

雖然開羅宣言在當下的時空背景具有重要地位,但在65年後的今天,它並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遑論作為中國國民黨或中國共產黨對台灣的領主主張依據。




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
台灣人公共事務會
Washington, 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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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 由中華民國司法部維護,其中《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未被列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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