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主權地位」
國際研討會 上
致詞
2008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1952年04月28日前台灣的法律地位



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戰敗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的法律位階是遠高於其他文件,且於「舊金山和約」僅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於任何國家。換句話說,就國際法的觀點,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 . . . .



陳總統水扁
中華民國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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