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即蔣介石政府逃離毛澤東軍隊至台灣三年後,同盟國與日本之間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該條約承認美國是該島的主要佔領權國。儘管北京指出自己不是該條約的簽署國,但其單方面立場並不能否定這樣一個法律事實:從該條約 46個締約國的角度來看,當日本的所有權被解除時,美國成為台灣的合法監護人。 . . . . . . . . 日本對該島的所有權被取消,該條約使台灣由美國合法佔領,次要和從屬佔領國暗中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該政府是透過美國政府的大規模軍事和財政援助維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