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

尋 找 新 的 身 份

在世界變化的秩序中



關於台灣的問題


到了2020年代,很多人都希望台灣能夠重返世界舞台,並廣泛參與各類國際組織。然而,在提出相關申請時,我們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如何界定台灣真正的國際法理地位。

縱觀相關的歷史和法律細節,某些人認為: --

  • 台灣在二戰後被歸還給中國,但也有他人堅持這是不正確的;
  • 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但有他人否認這一點;
  • 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並已經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不過有不少人反對;
  • 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應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但許多人對此表示不同意;
  • 對於戰後條約及其他相關規範,應進行徹底的重新調查和評估,以全面釐清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

的確,在過去幾十年裡,為了澄清台灣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人還提出了其他一些策略。其中一些活動設想由台灣人自己採取某些大規模行動,或許與其他國際機構,如聯合國、世界衛生大會、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國際法院、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 . . . . 或亞洲、歐洲及其他政府(或準政府)組織等協調。然而,到目前為止,這些策略都沒有產生任何具體的結果。因此,本網站的編纂人員一致認為,在當前時代,最後一個選項(如上所述)可能是最好的選擇。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尼克森-季辛吉時代的結束


我們所說的世界新秩序,是尼克森-季辛吉時代與中國和平交往的結束,也代表世界上大多數政府官員,包括許多國家國會的民選代表已經認識到,在過去幾十年裡,中國人系統地、蓄意地違反了許多國際準則和國際法。其中包括:以軍事力量侵略鄰國、從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藐視透明化原則、違反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屢次未能履行與其他國際協定、進行多種形式的商業盜竊、包括盜竊知識產權、經濟破壞、和其他掠奪性經濟做法,偽造各種文件、同時不斷地對自己的意圖撒謊,等等。

此外,中國繼續將南海軍事化,非法建設多個島礁,利用其海軍艦隊騷擾其他國家,並向許多侵犯人權的國家提供經濟和外交支持。中國還利用了許多國家擁有完全自由和開放的公眾訊息平台,來傳播各種假訊息和扭曲事實的新聞。

世界新秩序充分認識到,中國是一個基本上不按國際規則辦事的國家。因此,在對待中國的問題上,世界各國需要更加強硬和直言不諱。這種情況是否有可能在短期內發生?這樣的表態對台灣有利嗎?下面的概述為回答這些問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啟示。

美國與中國的接觸


美國於1979年01月0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並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斷交。這一轉變的主要動機似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日益提高的經濟重要性,它清楚地顯示出巨大的經濟增長潛力,其陸地面積是台灣的270多倍。

這樣的期望並沒有落空。聯合國過去幾年的數據顯示,中國是世界製造業大國,其製造業佔全國經濟總量的近30%。這與上世紀80年代初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

在那個時代,並進入90年代和2000年代後,中國的政府官員逐漸形成了這樣的信念:為了降低成本,外國公司會熱衷於從中國採購,而這種經濟活動的副作用 (現象) 就是向其政府官員施壓,要求他們在出現任何意識形態衝突時努力安撫北京。換句話說,最重要的是賺錢。然而,從2019年底爆發的新冠肺炎大流行開始,這整個算盤開始發生變化。

習主席的崛起:此外,隨著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兩屆任期限制的結束,習近平主席開始在中國推行多項改革,並強調極具侵略性的民族主義。中國沒有耐心等待台灣看到自願加入新興的中國帝國的邏輯 (台灣多次民調認為這種可能性越來越小),而是決定進行廣泛的武力展示,其結果是與大多數鄰國和其他重要的世界大國為敵。

因此,為了某種程度上說服台灣統一的「必然性」,中國在習近平和中共的領導下,現在正在與印度進行軍事衝突、又繼續向菲律賓、日本、越南聲稱的領海內的島嶼進軍,並一再打壓香港的基本自由。它在西部所謂的「自治區」擴大穆斯林少數民族集中營,與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美國等進行經濟和外交上的爭論。

所有這些都是為了說服台灣領導人早日制定統一談判的時間表,但事實上卻起到了相反的作用。顯然,世界上越來越多的領導人也越來越支持台灣。

與中國統一的基本理由以及反駁聲明


在中國看來,台灣為什麼要與中國統一?基本理由非常簡單,那就是「台灣一直是屬於中國的」。中國官員不斷宣稱,北京堅持其「一個中國」的原則,即(根據他們的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反駁:然而,對於研究中國歷史的人來說,無論是在台灣還是在世界其他地區,這種說法總是讓人感到非常困惑。茲很快就想到了以下五點反駁這個意見。

  • 反駁:然而,對於研究中國歷史的人來說,無論是在台灣還是在世界其他地區,這種說法總是讓人感到非常困惑。茲很快就想到了以下五點反駁這個意見。
  • 在1921年07月中國共產黨成立後的最初幾年裡,並沒有官方聲明或聲稱台灣屬於中國,或台灣是中國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聲稱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後來,在1928年於莫斯科舉行的中共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中國共產黨就台灣未來的政治自治發表了明確聲明,承認台灣人與漢人在民族上是分開的。
  • 從1935年10月10日開始,在台北舉行「台灣博覽會」紀念日本統治台灣的第一個四十年。國民黨於1919年10月在中國成立,時任福建省省長的陳儀率領龐大的國民黨中國代表團參加了這次博覽會。他參觀了博覽會的所有角落,並巡視展示了重要的殖民建設工程,頻頻向日本官員祝賀他們的成就。陳儀還會見了台灣總督中川健三,並達成了進行一些經濟合作的協議。由此可見,中國國民黨官員完全承認日本對台灣統治的合法性。
  • 毛澤東主席和彭德懷明顯地將台灣的政治運動與中國分離,將其納入日本共產黨領導的反帝國主義革命中。根據1935年12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通過的《關於當前政治局勢和黨的責任的決議》,並由彭和毛簽署,台灣人被視為具有自然政治作用的人民,那就是要與「日本工農」一道抗擊日本帝國主義和建立所謂蘇維埃日本。
  • 中國憲法的歷史始於1936年05月05日政府宣布的憲法草案。這是眾所周知的「五五憲法」。此憲法第4條具體列出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包括各省的名稱。然而,台灣不包括在內。

值得提出的是:在國際的秩序中,各國官員最忌諱的是「出爾反爾」,大家必須避免發生這種情形。以上五項歷史事實是中國官員既定的立場,故在今日任何一種「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說法應該被廢棄。

台灣目前法理地位的歷史基石


如本導論開頭所述,編纂人員認為,如要使台灣在後尼克森-季辛吉時代向前發展,最佳、最無爭議的方法就是認識到 --

對戰後條約及其他相關規範,應進行徹底的重新調查和評估,以全面釐清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

讓我們來看看這方面的一些初步研究。約130年以來,在開始審視台灣目前法理地位的「基石」時,以下是常被提及的十五項,亦有多人主張具有特殊意義 --

  • 馬關條約,1895年
  • 中國對日宣戰,1941年12月09日
  • 開羅宣言,1943年12月01日
  • 波茨坦公告,1945年07月26日
  • 一般命令第一號,1945年09月02日
  • 日本投降文件,1945年09月02日
  • Japanese surrender ceremonies in Taipei, Oct. 25, 194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49年10月01日
  • 舊金山和平條約 (SFPT),1952年04月28日
  • 台北條約,1952年08月05日
  • 美國-中國第一公報,1972年02月28日
  • 日中聯合公報,1972年09月29日
  • 美國-中國第二公報,1979年01月01日
  • 台灣關係法,1979年01月01日
  • 美國-中國第三公報,1982年08月17日
  • 六項保證,1982年07月

但是,我們當然很容易看出,當任何一批人聚在一起仔細檢查此列表中的項目時,他們常常會爭論哪些項目是最重要的。此外,有人也會竭力指出,在辯論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時,此清單上的幾項既不是權威性的,也不是決定性的。

那麼,我們該何去何從?或者說,我們繼續研究下去的意義何在?我們能否拿出對台灣人民有切身利益的紮實研究成果?

居住權的意義


有一個名叫依凡(Evan)的外國人,他住在歐洲一個國家中,並且已經獲得了居留權。據說以下故事發生在1980年代後期。對於依凡(Evan)而言,他要探討的議題是「維持足夠的財務收入以確保能繼續生存下去」。

在他所居住的國家,幾年前,立法機關首次通過了關於外國人居留權的法律。然而,差不多過了十年,立法機關才通過了關於外國人工作權的法律。

不幸的是,當工作權的相關法律生效後,依凡發現,按照他個人的技術與能力,他雖然有居留權,但沒有工作權。幸運的是,在他所在的國家,中央政府層面有一個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

依凡收集了所有相關文件,獲得了必要的法律諮詢,並提出了申訴。幾個月後,他獲得了決議。

不幸的是,當工作權的相關法律生效後,依凡發現,按照他個人的技術與能力,他雖然有居留權,但沒有工作權。幸運的是,在他所在的國家,中央政府層面有一個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 依凡收集了所有相關文件,獲得了必要的法律諮詢,並提出了申訴。幾個月後,他獲得了決議。

該決議指出,居住權與工作權直接相關。用通俗的話說,如果一個人不可能獲得一日三餐,加上買衣服和其他必需品所需的錢,就不能行使居留權。如果他在這個國家有居留權,但卻不符合條件、身體上沒有能力或者以某種方式不允許他工作,那麼,他就應該自動被列入中央政府認定的某種「禁止就業」或「就業殘疾」的範疇。換句話說,依凡所謂的「足夠的財務收入」需求,應該完全由其他政府部門來承擔。

結論就是,依凡有權利每月從政府領取津貼。

這樣的決議似乎有很強的邏輯性。而這樣的決定與台灣有著直接的關係。對台灣來說,我們要討論的議題是「維持足夠的國防財政預算以確保永續生存下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軍事事宜


在中國,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每年的軍費將攀升至1.35萬億元人民幣(2080.3億美元)。這比台灣目前的國防預算3,617億新台幣(128.0億美元)高十六倍。在2021年,台灣的軍事專家一直在敦促中華民國國防部將每年的國防開支至少增加到4000億新台幣(141.5億美元)。

國防開支的目的是什麼?當然,世界各國領導人都會同意,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主權」。然而,如果美國政府在白宮、國務院和其他行政部門的官員繼續堅持中華民國在台灣是一個非主權實體,那麼就沒有主權可保護。顯然,美國的政策是互相矛盾的。

之前美國最高法院也曾就此問題作出判決,認為 -- 國家主權政府的屬性之一是有權徵召士兵。

因此,如果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實體,唯一可能的結論是,根據國際規則和國際規範,中華民國在台灣土地上保留國防部,並對台灣當地民眾實行強制徵兵政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換句話說,台灣所謂的「國防」需求,應該完全由其他國家來承擔。

之前美國最高法院也曾就此問題作出判決,認為 -- 國家主權政府的屬性之一是有權徵召士兵。   因此,如果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實體,唯一可能的結論是,根據國際規則和國際規範,中華民國在台灣土地上保留國防部,並對台灣當地民眾實行強制徵兵政策,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換句話說,台灣所謂的「國防」需求,應該完全由其他國家來承擔。

應該由哪個國家承擔呢?當我們仔細研究《台灣關係法》(TRA)的措辭,或許可以發現一絲端倪。TRA規定,美國應該向台灣執政當局「提供」(或使台灣能夠獲得) 防衛物資、軍事硬體等。而 《台灣關係法》沒有使用「出售給」或類似的術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個課題需要更詳細地研究。但是,我們首先要對相關的歷史發展做一些基本的回顧,這將有利於我們的研究工作。

與美國的關連性


現在,讓我們繼續分析這個“國防”問題。

綜觀台灣歷史,大多數人很快就得出結論,台灣從來就不屬於美國。但管轄權呢?「所有權」和「管轄權」是有區別的。此外,還有民事管轄權和軍事管轄權之分。為了理清所有相關細節,我們可以探討一個相關的例子 -- 日本。

美國是二戰中太平洋地區的主要戰勝國,而日本從1945年09月到1952年04月下旬,一直處於以美國為首的盟國的軍事佔領之下。這就是軍事管轄權。(有些法律學者甚至認為,其他盟國在對日本的軍事佔領中發揮的作用很小,主要是美國的佔領)。

台灣以前屬於日本,是日本的一部分。在這裡,茲可提出以下的問題:「台灣曾經處於美國的軍事管轄之下嗎?」這可能包括直接或間接行使的任何控制。畢竟,從法律上講,軍事管轄權有不同的方式 . . . . .故,更具體地說,我們應該問:「台灣曾經被美國軍事佔領過嗎?」

本網站的讀者無疑對台灣的歷史應有一些基本的了解。此外,到目前為止,在瀏覽了該網頁的內容後,很可能會快速地駁斥這樣「台灣被美國軍事佔領」的斷論之說法為胡說八道。

然而,重要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共官員並不認為這一主張是胡說八道。

美國對台灣的軍事佔領


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伍修權先生曾在聯合國安理會就美國武裝侵略入侵和佔領台灣問題發表長篇論文。這篇演講是在1950年11月28日發表的,此時距1949年10月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只不過十四個月。

參考: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
第527次會議,1950年11月28日

參考: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 第527次會議,1950年11月28日

對於美國當時在台灣及其周邊地區(海域)的軍事布局,伍修權的演講提出了嚴厲的批評,也指責從1950年06月底起,顯然有大幅增加的趨勢,因為杜魯門總統派遣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並增加了美國在台灣地區的軍事任務、聯絡人員、指揮部人員、調查組和第十三航空隊人員的數量等等。另外,吳先生也批評美國政府早從1947年就對台灣採取了軍事援助行動。

伍先生直接指控美國政府侵略和佔領台灣,並與其傀儡蔣介石反動集團勾結。他聲稱,美國政府為了鞏固對台灣的實際佔領,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對台灣行使主權。美國對台灣進行了非法的武裝侵略行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草案


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提出的、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 (簡稱蘇聯) 提出的決議草案進行了表決。該決議草案的案文如下:

"安全理事會,

"認識到  美國政府武裝部隊對台灣的入侵和佔領是對中國領土的公開和直接侵略,

"認識到  美國政府武裝部隊對中國領土的武裝侵略和對朝鮮的武裝干涉破壞了亞洲的和平與安全,違反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協定,

"譴責  美國政府對中國台灣領土進行武裝侵略和武裝干涉朝鮮的犯罪行為,

"決心要求  美國政府從台灣完全撤出其武裝侵略部隊,以確保太平洋和亞洲的和平與安全;並進一步:

"決心要求  美國和所有其他國家的武裝部隊從朝鮮撤出,讓北朝鮮和南朝鮮人民自己解決朝鮮的內部事務,以便和平解決朝鮮問題。"

參考: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
第530次會議,1950年11月30日

參考: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 第530次會議,1950年11月30日

在未能獲得足夠的支持票後,此項決議草案被否決。

值得注意的是,從國際法律的角度來看,要主張台灣在1950年末是「中國領土」的說法似乎與事實不符。畢竟,台灣在1895年已經通過條約割讓給日本,但直到1950年末,還沒有任何條約將台灣再割回給中國。(在討論這個話題時,我們有必要再次強調,「所有權」和「管轄權」是有區別的。坦白地說,許多台灣史研究者往往完全忽略了這種二分法)。

對我們的調查來說,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認識到,從1950年末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提出了台灣被美國軍事佔領的指控。作為一項事實,這是值得進一步調查的。但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成員並沒有進行這樣的調查。他們所做的就是不通過上述決議草案的表決。他們這次表決的結果是:否定的。

這次表決是否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控台灣被美國軍事佔領的真假的判斷?不,不是。也許中國的指責是真實的。相當顯著地是,蘇聯駐聯合國代表團認為這個指控的內容是真的。他們是該決議的提案國。

所謂「國家防衛」


使用一些相關的歷史數據的比較可能是會有幫助的。經過研究,我們發現在美國軍事佔領期間,古巴和琉球群島之所謂的「國防」責任完全由美國行使。此外,在美國軍事管轄期間,美國也沒有向古巴管理當局或琉球管理當局強行出售防衛物資、軍事硬體等。

關於1950年的台灣局勢,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和蘇聯官員)是否真的知道某種法律現實,而世界其他地方的學者、研究者和政治領導人卻完全忽略了?這個問題的答案極為重要。

近一年半後,《舊金山和約》生效。該條約的共同起草人美國國務卿約翰•福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申明,該條約沒有將台灣割讓給任何國家;而日本「只是放棄了對台灣的主權」。

杜勒斯說,美國「因此不能承認,台灣的處置只是中國的內部問題」。"

回顧舊金山和平條約


隨著1952年SFPT的生效,以及對台灣領土的“最終處置”沒有解決,許多問題立即浮出水面。 在台灣,最重要的是:

  •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公民,這項軍令應否取消?
  • 被中華民國當局沒收的日本財產(公、私)是否應歸還給「台灣人民」?"?
  • 中華民國政權是否應繼續在台灣推行徵兵政策?
  • 蔣介石集團是否留在台灣,還是應該轉移到其他地方?
  • 中華民國憲法是否應繼續在台灣使用?
  • 成立新政黨的限制是否應該解除?
  • 是否應該暫停在新的基金會、組織、協會、國營事業、技校、高中、學院、大學的命名中使用「中國」一詞?
  • 中華民國國旗還應繼續飄揚嗎?是否應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國徽?
  • 台灣人民應該被允許組建自己的政府嗎?
  • 台灣與美國之間的關係應該更明確地釐清嗎?

對歷史記錄的研究表明,約翰•福斯特•杜勒斯從未對這類問題給過任何答案。此外,其他美國官員似乎也完全無法提出任何相關的見解或結論。當然,我們也找不到任何由美國主辦的與「台灣人民」代表們會面討論這些問題的記錄。

此外,隨著1979年TRA的生效,美國政府官員也沒有對這類問題作出任何回答。我們經常聽說美國參議院與眾議院都有「台灣連線小組」(或譯「台灣決策小組」)。但是,他們從來沒有宣布過任何程序,讓台灣人民可以就「人權問題」向其中一個小組提出問題或議題,並得到具體的解決。坦白說,台灣人民不知道這些小組有什麼實際功能。

在一些學術界,二戰後為台灣的條約安排經常被描述為不完全的割讓、非正常轉移、部分重新分配等,或者導致台灣成為無主之地或廢棄之地。還有人說,台灣根本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現有領土類別。然而,我們的研究顯示,這種結論是不正確的。

台灣目前的法理地位已被完全澄清


在以上各段中,我們提出了許多問題,並指出了許多難題。

在本網站的頁面上,編纂人員將使用三層歷史概覽方法來詳細地對比,討論和分解所有這些問題。

為此,編纂人員已組裝了三個流程圖。 這些流程圖及隨附的詳細說明涉及以下領土的歷史情況: --

戰後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但戰後和平條約未指定新的「收受國」。

我們完全相信,這種類型的歷史回顧以及所附帶的法律分析,在美國,歐洲或亞洲的任何智庫中都是前所未有能提出的。

儘管早在1950年代中期,美國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和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就舉行過了幾次聽證會,而其中談到“台灣主權”的話題,但出席會議的官員中從未有人能提出這樣的深度分析或研究成果。。

舊金山和平條約和戰爭法


    A美國憲法第六條規定:

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的最高法律 . . . . .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在戰爭法 (通稱為「戰爭慣例法」)的法律框架內編寫的。如果要解釋台灣在二戰後的法律地位,就必須徹底檢視這一框架的所有相關方面。

編制這三份流程圖(尤其是台灣流程圖)的一個主要動力是認識到,很少有(如果有的話)美國政府官員能從歷史前例情況牢牢掌握戰爭慣例法如何適用於被征服領土,尤其在於 --

  • 舉行投降儀式的權力被下放給了一個同盟國,而且其
  • 在投降儀式結束後,立即對領土的「新所有權」提出了狂妄的主張;
  • 未經授權就開始沒收當地財產(包括公共和私人財產);
  • 依據可疑的證據逮捕當地平民,並給予軍事審判;
  •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當地居民進行了集體歸化;
  • 基於中國大陸各省持續的「內戰」狀態,宣布實施戒嚴令,長達四十年之久;
  • 頒布了新的憲法和新的刑法,但幾乎沒有聽取當地人民的意見。
  • 戰後的和平條約確認了領土的割讓,但沒有指明新的「收受國」;
  • 當地官員表現出完全不尊重海牙公約和日內瓦公約的應用;
  • 美國官員未能提供所有必要的監督、指導、支持和援助等等。

在研究了美國行政部門機構(主要是白宮、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國防部、參謀長聯席會議等) 在二十世紀1940年代中期至1950年代發布的大量備忘錄、報告和其他文件後,我們發現在20世紀1940年代中期到1950年代,一直到二十世紀末,甚至到二十一世紀,越來越明顯的是:沒有任何美國官員能夠對(1)台灣的法律地位,以及(2)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法律地位提供一個連貫的解釋。

因此,他們對「美國對台政策」正確方向的決定,是沒有充分把握歷史事實和法律現實的。此外,他們沒有承認美國憲法的哪些條款適用於台灣人民,哪些條款適用於台灣領土。

我們希望編寫「三個流程圖」以及其所附帶所有的解釋將是糾正這一令人遺憾的情況的重要一步。

流程圖分析


我們所提出的流程圖以循序漸進的方式展現,從古巴再轉到琉球,然後再進入台灣的境界。

在瀏覽了這些流程圖之後,讀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關於戰爭方面,敵對行動結束後處置領土的國際法律框架早已經相當完善。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在太平洋的戰鬥結束,以及後來的和平條約生效,台灣的情況並非獨一無二或自成一體的。

我們敦促所有讀者從最簡單的例子開始閱讀,那就是古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