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根本上說,在這個時期,台灣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征服的直接結果是獲得對該領土的管轄權。
根據美國陸軍部顧問葛超智George H. Kerr和布魯金斯學會高級研究員卜睿哲Richard C. Bush收集的戰時記錄,美國飛機在1943年11月開始轟炸台灣的目標。 (FN: 1) (FN: 2) 這些美國軍事攻擊一直持續到1945年08月初。
在日本本島,1945年08月初對廣島和長崎的轟炸最終說服了日本天皇同意無條件投降。
日期 | 事件 |
---|---|
1945年09月02日 | 日本投降儀式在東京舉行,在密蘇里號戰艦上 |
1945年09月02日 | 麥克阿瑟將軍在東京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 |
1945年09月05日 | 一支美國海軍特遣部隊抵達台灣北部的基隆港附近 (FN: 3) |
US Naval Task Force, Sept. 1945
問:從1945年08月中旬到10月下旬,台灣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答:從1945年08月中旬到1945年10月下旬,台灣的法律地位是 "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台灣的領土主權仍由日本掌握。
日期 | 事件 |
---|---|
1945年10月中旬 | 中華民國的軍隊由美國的船隻和飛機運往台灣 |
1945年10月25日 | 在台北舉行的日本投降儀式 |
問:關於台灣問題,1945年10月發生了什麼?
答:中華民國的軍事指揮官和軍隊被美國的船隻和飛機運往台灣。
在10月25日舉行投降儀式後,開始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然而。台灣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從根本上說,在這個時期,台灣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重要的是,在這個時候,台灣的領土主權仍然由日本掌握。
在美國太平洋司令部和美國總司令上級指揮責任下運作,又根據盟國最高司令部一般命令第1號(1945年09月02日發佈)的授權下,中華民國的軍事指揮官們正在行使授權的行政權力來進行軍事佔領。
美國是主要的佔領權國,而中華民國則擔任代理佔領軍的角色。這種解釋得到了最高法院眾多裁決的確認。
" ". . . . . 一方交戰國在軍事上佔有敵方領土時,佔領和管理敵方領土的權利是戰爭事件之一,直接來自於征服的權利。"
-- US Supreme Court 美國最高法院, Dooley v. U.S. 案,182 U.S. 222 (1901年)
日期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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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949年12月10日 |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往台灣 |
1949年12月,台灣的領土主權仍由日本掌握。通過遷往被佔領的台灣,中華民國將自己遷到了中國的國家領土之外。這一說法有力地證明了中華民國現在是一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已經搬到了被佔領的台灣,但是中華民國並沒有對這個地方行使主權。
從根本上說,在這個時期,台灣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日期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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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04月28日 |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 |
1952年08月05日 | 1952年08月05日《台北條約》生效 |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中,日本放棄了台灣的領土主權,但沒有指定"接受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美國軍政府(USMG)對美國征服的台灣和琉球群島的管轄權在第4(b)條中被確認。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USMG) jurisdiction over the US conquered areas of Taiwan and the Ryukyu island group is confirmed in Article 4(b),
很明顯地,台灣是在太平洋戰爭勝利後從日本奪取的領土。
美國在第二十三條中被確認為"主要佔領權國"
在這個時期,台灣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琉球群島也被恰當地描述為"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更完整的相關事件時間線如下:
前言: (1)在日本廣島和長崎遭到原子彈襲擊後,日本天皇同意無條件投降。日本的正式投降儀式於1945年09月02日在東京舉行。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1945年09月02日
(2) 1945年09月02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將軍發佈一般命令第1號,指示"中國(不包括滿洲)、福爾摩沙和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和所有地面、海上、空中和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總司令投降。"
(3) 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舉行了日本投降儀式。雖然投降儀式是以盟國的名義舉行的,但隨後對台灣的軍事佔領是以"征服者"和合法佔領者的名義進行的,這就是美國。這個日期標誌著台灣的軍事佔領開始。
上述三個行動/事件都沒有導致台灣領土主權的轉移。
隨後幾年的其他行動/事件可以分析如下:
日期 | 事件/行動 | 這些有否導致了台灣領土主權的轉移? |
---|---|---|
1949年12月10日 | 中華民國將其中央政府遷至被佔領的台灣 | 沒有 |
1952年04月28日 |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 沒有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本放棄了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但沒有指定接受國。) |
1952年08月05日 | 《台北條約》生效 | 沒有 (《台北條約》第2條確認了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的安排,且沒有指明 "接受國") |
1955年03月03日 | 《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生效 | 沒有 |
1971年10月25日 | 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被逐出聯合國。 | 沒有 (第2758號決議沒有討論台灣的領土主權問題) |
1972年02月28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頒佈《上海公報》" | 沒有 |
1978年12月31日 | 美國和中華民國斷絕外交關係 | 沒有 |
1979年01月01日 | 中華人民共和美國發表《第二公報》 | 沒有 |
1979年01月01日 | 《台灣關係法》生效 | 沒有 |
1979年01月01日 | 《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廢止 | 沒有 |
1982年08月17日 | 中華人民共和美國發表《第三公報》 | 沒有 |
從根本上說,從1945年秋天到現在,台灣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在上述時間軸中,唯一導致台灣的法律地位提升的事件是1952年0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生效。根據這條條約的規定,台灣現在就立即上升到美國海外類託管區的地位。
See -- 美國海外"類託管區"
在被佔領領土上應該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則的摘要在另一個網頁上有所提供。
See -- 最重要的原則 - 佔領法
Objection #1: 反對意見一:大多數親中國的學者強調,中國1941年12月09日的《國民政府對日本宣戰布告》、1943年12月01日的《開羅宣言》、1945年0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09月02日和10月25日的日本投降文件的綜合效應,確實導致台灣的領土主權從1945年10月25日起轉移到中國。
反駁一: 如果確實存在1945年10月25日生效的台灣領土主權轉移,那麼這一事實必須以(拿破崙時代之後的)現有國際法原則為依據。如果這是以現有的國際法原則為基礎,那麼一定還有其他的例子。
這些例子在哪裡?還有哪些例子是投降儀式結束後,國際社會承認立即移交領土主權的?四個或五個例子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然而,對台灣問題的研究已進行了數十年,並與數十位親中國的學者進行了無數次的爭論之後,沒有人能夠站出來提供任何一個這樣的例子。
如果沒有人能夠提出任何例子,那麼親中國者將1945年10月25日的投降儀式的綜合效應解釋為"台灣光復節"就應該很清楚的認定這是一種自欺欺人的說法。
反對意見2: 事實上,麥克阿瑟將軍在1945年09月02日的一般命令第1號中已經表明了將台灣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的明確意圖。
反駁2 #: 在閱讀這份軍方命令時,有三個要點變得很明顯:(1)它授權投降和處置日本軍隊,而不是日本領土;(2)它是一項軍事指令,規定了日本軍隊繳械和遣散的程式;(3)它不是為了解決政治問題,實際上麥克阿瑟將軍無權"裁決"任何領土割讓問題。
反對意見 #3: 當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沒有指定"接受國"時,根據國際法,這將使台灣成為無主之地,而中華民國完全有權吞併它。
反駁 #3: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對台灣的軍事佔領仍在繼續。因此,台灣不是無主之地,而是仍然是被佔領的領土。換句話說,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管轄權還沒有結束。有關更多的細節,請研究本網站(twdefense.info/trust3/)上的台灣流程圖。
反對意見 #4: 仔細閱讀1955年《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MDT)後,可以看出台灣已經被承認是中華民國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反駁 #4: 這不是真的。在批准《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禦條約》(MDT)的同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於1955年02月08日發佈的一份報告明確指出:"委員會認為,本條約的生效不會修改或影響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現有法律地位。"
反對意見 #5: 台灣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不是經常被描述為"未確定"嗎?這似乎與承認台灣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並不相符。
反駁 #5: 被承認具有"被美國征服的領土"的基本法律地位,並不是台灣的最終法律/政治地位。台灣的未確定地位意味著它在佔領法下仍處於臨時地位。台灣是被美國佔領的領土,但同時它又是美國的一個烈島地區。最好被描述可能是說台灣為美國的海外類託管區。
See -- 美國海外的"類管區"制度"
在未來,台灣仍然很有可能在美國的列島法框架內提升其地位。
日期 | 征服者 | 台灣是通過 ______得到的 |
台灣是在 _______的統治下的 |
其主權是由 _________ 掌管的。 |
---|---|---|---|---|
1624年 | 荷蘭 | 征服 | 荷蘭 | 荷蘭,至1662年 |
1662年 | 鄭成功 | 征服 | 鄭成功,1662年至1683年 | 鄭成功,至1683年 |
1683年 | 清朝 | 征服 | 清朝,1683年至1895年 | 清朝,1683年至1895年 |
1895年 | 日本 | 征服 | 日本,1895年至1945年 | 日本,至1952年04月28日 |
1945年 | 美國 | 征服 | 美國,1945年至今 | (未定) 1952年04月28日至今 |
此圖表解釋如下:
1624年,荷蘭人入侵台灣並建立了對該島的管理。(在此期間,1626年西班牙人入侵台灣西北部,在那裡建立了管轄權,直到1642年荷蘭人迫使他們放棄定居)
1662年,荷蘭人被忠於明朝的鄭成功(Koxinga)擊敗,他在台灣建立了政府統治。
1683年,清朝軍隊打敗了鄭成功,奪取了對該島的控制權,1887年,台灣被定為清朝中國的一個省。
1895年,日本在第一次中日戰爭中擊敗了清朝,這場戰爭的戰鬥主要局限于中國東北地區,然而在戰後的《馬關條約》中,日本將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永久割讓給日本,並賦予其全部主權。
在二戰期間(1941年12月至1945年秋季),對(日本)台灣的軍事攻擊有96%以上是由美國軍隊進行的。1945年10月25日,在台灣的日本軍隊投降,從而標誌著美國軍政府開始對"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進行管轄。在一般命令第1號中,麥克阿瑟將軍將"台灣和澎湖"的管轄權下放給了美國軍方。在一般命令第1號中,麥克阿瑟將軍將對台灣的軍事佔領的管理權交給了蔣介石領導的中華民國(國民黨)。 在這樣的安排下,美國是主要的佔領權國,而中華民國則扮演著代理佔領軍的角色。對古巴(美西戰爭)和台灣(太平洋二戰)的戰後條約規格的研究強烈表明,根據佔領法,台灣目前仍處於佔領法下的臨時狀態,(台灣的領土主權)被美國軍事當局託管。
與當代的關係: 萬國公法承認可以通過征服獲得領土,但在拿破崙時代之後,必須根據戰爭法來處置這些領土。在二戰期間,美國在征服的基礎上獲得了台灣,而且從杜魯門先生到現在,沒有一位美國總統宣佈結束美國軍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因此,這種美國軍政府的管轄權直到今天仍然有效。換句話說,作為美國的"被征服的領土",台灣仍然在美國軍事當局的管轄之下。
從十八世紀下半葉開始,國際法開始區分對一個國家的(a) 軍事佔領和 (b)通過入侵和吞併獲得的領土,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最初是由瓦特爾Emmerich de Vattel在其著作《萬國律例》(1758年出版)中闡述的。這一區別隨後變得清晰,並自拿破崙戰爭結束(約1820年)以來一直被公認為國際法的原則之一。
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他的論文《英格蘭法律評論》中,最初於1765-1769年由牛津的克拉倫登出版社出版,也強調了這種法律表述。布萊克斯通所列舉的所有統治下領地都是王室的主權領土:殖民地、收購領地、征服地,等等。
應用於美國,我們只需用"聯邦政府"代替"王室",意思就很清楚了。
美國憲法於1789年生效,包含之內容總共七條。最高法院對憲法進行解釋,並對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司法審查。
事實上,早在1828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 Marshall就在著名的美國保險公司案中提出了這一深刻的分析。
"憲法絕對地賦予了聯邦政府發動戰爭和簽訂條約的權力;因此,該政府擁有通過征服或條約獲得領土的權力。"
而更明確的是,在1872年United States, Lyon v. Huckabee一案中,法院通過柯利弗德法官表示:
"通過征服或條約獲得領土的權力是憲法賦予美國的。然而,被征服的領土通常只是作為一種軍事佔領,直到被征服的國家的命運得到確定......。" "
注釋 A部分: (1)有些人聲稱,上面討論的概念在20世紀和21世紀已經不再有效。但這並不正確。特別要注意的是,《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承認自衛權。
解釋:在二戰時期,美國對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日本的海外領土以及日本軍隊控制的其他地區採取的軍事行動,是對1941年12月07日到08日日本無端對美國領土進行軍事攻擊的直接回應。
(2) 我們必須仔細理解美國最高法院這些早期判決中,使用的"獲得"acquire一詞的整體含義和力量。這一點將在下文的"相關原則概要"中進一步解釋。"
解釋:拿破崙時期結束後,入侵和吞併不再被國際法所承認,也不再被接受為獲取領土的一種手段。《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即(海牙第四公約,1907年)及其附件(通稱"海牙法規")載有關於保護被佔領土上的平民及其財產的明確規定。
B部分: (1) 根據Dooley v. U.S. 案, 182 U.S. 222 (1901年)的裁決,以及其他相關的最高法院裁決,在台灣舉行日本投降儀式後,必須理解美國是以"合法佔領者"(又稱"主要佔領權國")的身份行事。
(2) 在為軍事佔領台灣而行使授權的行政權力時,中華民國可被稱為"從屬佔領國",或(用更常見的措辭)"代理佔領軍"。這是符合國際法的準確描述。"
(3) 《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並沒有為中華民國政府機構在1952年04月後留在台灣提供任何法律依據。然而,一些有見識的觀察家認為,自1945年10月抵達台灣以來,中華民國政府官員一直在美國軍事當局的高級指揮責任下行事。在此基礎上,他們又提出了中華民國在1952年04月後繼續治理台灣時是作為美國的代理人的理論。
根據代理規則,如果代理人有權限,委託人就會受到代理人行為的約束。授權有三種類型:(1) 明確表達(包括書面的)、(2) 暗示、(3) 默許。 express (including written), implied, and apparent.
(4) 顯然,二戰太平洋戰場以美國為首的勝利使台灣脫離了日本的國土。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將台灣從日本主權中解放出來的軍事行動。
在後拿破崙時代,關於外國軍隊征服的領土,可適用以下認識和原則。
領土可以通過軍事力量的征服而獲得,而"征服者"是(主要)佔領權國。
對這種領土的管理和處置必須按照戰爭法進行,其中包括軍事佔領法。
領土處於軍事佔領之下,而軍事佔領並不轉移主權。
軍事佔領是在軍政府領導下進行的。
軍事政府繼續存在,直到被該地區公認的"民政府"所取代。
軍事佔領是"暫時(政治)地位"的時期,或稱暫定狀態。"
如果要轉讓領土主權(又稱給予"領土割讓"),那麼必須在正式的和平條約中給出完整的規格。
因此,在和平條約中的任何領土割讓行為之前,禁止以下行為:
宣佈吞併或打算吞併該領土;
對當地居民實施徵兵條例,或動員當地人參加軍事或半軍事性質的組織;
對當地居民實行大規模入籍程式、措施或政策,(即所謂 "集體歸化")。
1943年11月開始,美國對(日本)台灣的軍事攻擊
二戰期間對台灣的所有軍事攻擊中,超過96%是由美國軍隊進行的,所以很明顯地,作為太平洋戰爭的結果,美國是在征服的基礎上獲得了台灣。
換句話說,在最基本的層面上,台灣是"被美國征服的領土"。"
因此,我們必須承認,台灣被納入美國憲法"共同防禦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1節)的地理範圍內。
注釋 C部分: (1)美國西部擴張時期結束後(約1893年),許多美國公民逐漸忘記了美國憲法"共同防禦"條款的完整地理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2) 在早期,民眾普遍認識到,美國軍隊新征服/解放的領土的防禦需求由美國軍隊直接處理。換句話說,"被征服的領土"一直被認為是在"共同防禦"條款的地理範圍內。
(3) 這樣的解釋也完全符合美國最高法院在American Insurance Company v. Canter案(26 U.S. 511 (1828))和United States, Lyon v. Huckabee案(83 U.S. 414 (1872))中作出的裁決,前面已經引用過。
(4) 因此,所有關於台灣"國防"的安排(人員、行政、設備等)都應該由五角大樓直接處理。
(5) 美國在二戰太平洋戰場上投入的大量戰爭資源,其直接結果是實現了從日本手中解放台灣。因此,美國肯定是未來(最終)處置台灣的利益相關者。
參考資料:
著作: 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主題: 要求將台灣歸還美國
日期: 1949年 06月 18日
摘錄: 「. . . . . 近來台灣地位問題,以及聯合國託管的謠言,甚囂塵上;父親(蔣介石)對此,有其堅決的主張與立場 . . . . 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 . . . . 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 . . . . 」
來源: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 06月 18日的日記條目.
參考資料:
辦公室/機構: 國務院
主題: 美國的對華政策
日期: 1954年10月28日
摘錄: "引述:" . . . 在這方面可以指出,日本從未將對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主權割讓給中國。日本放棄了自己的主權,但對未來的所有權卻沒有界定。因此,美國作為日本的主要戰勝國,對這些前日本島嶼有著未滿足的利益。"
資料來源: 《美國外交關係》
1952-1954. 中國和日本,第十四卷。
第一部分 (1952-1954), 第811頁)
參考資料:
辦公室/機構: 國家安全委員會
主題: 一個未決定的問題
日期: 2007年08月30日
摘錄: "引述:"台灣,或中華民國,在這一時刻不是國際社會的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一個未被決定的議題,而且如你所知,它很多很多年來一直未被決定。"
資料來源: 國家安全委員會(NSC)亞洲事務
高級主任鄧尼斯-懷爾德的聲明
從1979年開始,《台灣關係法》(TRA)規定,美國應向台灣管理當局"提供"或 "供應"軍事硬體。(對於像台灣這樣的實體,美國直接提供所有必要的人員和軍事硬體,並在全島建立美國的軍事基地是符合常理的。)
在21世紀的今天,台灣還沒有達到最終的政治/法律地位。然而,對台灣的任何最終處置都必須按照戰爭法進行。關於進行這種處置的具體細節,有很多既定的先例可以參考。對美國征服的古巴(美西戰爭後)和琉球群島(二戰後)的歷史和法律資料的比較研究較有見地。請參閱本網站上的古巴流程圖和琉球群島流程圖。
腳註 #1
腳註 #2
腳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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