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 Hock Chan v. Hurney案
(U.S. District Court E.D. Pennsylvania, July 9, 1962)
(美國賓州東區地方法院,1962 年 07 月 09 日)
審判的重要議題:台灣的法律地位
引述 --
原告在美國是外國人,是中國國民,由於他在美國停留的時間超過了允許的時間,因此被指示於 1961 年 06 月 15 日向移民歸化局報到,準備被非自願驅逐到新加坡。原因是他
在美國停留的時間比《移民和國籍法》 8 U.S.C.A. 的第 1251(a)(9)款的第241(a)(9)節所規定的時間更長。他現在尋求暫緩驅逐出境,理由是該「驅逐令」有缺陷,
因為該令沒有說明他將被驅逐到哪個國家,而且被告沒有向福爾摩沙政府 (即 "台灣政府") 詢問其是否有欲望接受他。 他聲稱所有這些都違反了該法案 8 U.S.C.A.
的第1253(a)款的第 243(a)節。
[1] 我們認為原告的兩項指控均無依據。 我們認為驅逐令符合第 243(a)節的規定。 原告未能選擇如果被驅逐出境他希望去哪個國家,儘管他指定新加坡為如果允許自願離境他願意去的國家 . . . . . .
[2] 至於原告的第二項指控,該法案的製定是為了考慮到不穩定的國際局勢,這使得許多外國人無法返回自己的祖國。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司法部長可以選擇將外國人驅逐出境的國家。
原告已指定願意接受他的國家新加坡作為他在獲準自願離開的情況下希望前往的地方。 如果他願意自願去那裡,我們就看不出該法案如何阻止司法部長非自願地把他送到那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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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處於紅色統治之下,司法部長的做法是不違背外國人的意願將其驅逐到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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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雖然承認臨時首都為台灣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但不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因此,就第 243(a)節而言,原告不得被視為台灣的「國民或公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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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chee_hock_chan.html
[中文版本] https://www.twdefense.info/trust3/chee_hock_chan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