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gate和非法武器銷售

“Taiwangate”(暫譯 “台灣暗門”) 是一個在2002年04月在世界新聞輿論上爆出來的醜聞,關於一個由中華民國政府籌措的一億美元之巨大“賄賂基金”。據報道,該基金是運用來支持各種遊說,宣傳和影響販售的計劃。目標在於操控美國對中華民國國防部(台灣)軍售的政策。

據媒體上的報道,該基金主要目的是獲得對台軍售的擴大,包括收購較新型戰鬥機、攻擊性直升機、潛艇、護航艦、導彈、雷達以及其他硬體軍備。次要目的是要使中華民國國防部的運作超出美國國會的審查。

有關Taiwangate的報道于三年後大幅降溫,但因新役男的虐待甚至折磨的揭發,多次醜聞才在2013年夏天再次開始醞釀。越來越多的相關新聞在社會媒體網站上被揭露,促使了台灣和美國記者及調查人員開始探索中華民國國防部的運作之更進一步深入的細節。為了英語聽眾的方便,本英文影音總結了他們的一些重要發現。


中華民國在台灣強制對19歲及以上的男性徵兵,估計每年超過155,000新役男因強制性徵兵被召集。根據可獲得的最佳歷史資料,中華民國是於1949年開始在台灣徵兵,也就是其中央政府遷移至台灣的同年。

1949年,台灣仍處於軍事佔領狀態。一個治理當局在被佔領的領土內對當地居民施以徵兵政策是可以允許的嗎?日內瓦第四公約「關於戰時對平民之保護」第51條,證實了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 所以絕對不允許!

之後台灣是否又在法律上成為中國 (ROC或PRC)領土?如同大多數人都知道,日本對台灣的主權在1952年04月28日的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生效時才結束,但台灣並沒有給予中國。 在談到在舊金山和約,1954年10月14日的美國國務院文件指出,

"日本已放棄自己對這些島嶼的權利和所有權,而美國作為打敗日本的主要勝利者,對於台澎的最終未來安排有其利益存在。"

中華民國于1949年12月將其中央政府遷出中國國土以外,既已成為一個流亡政府,很明顯的是一個非主權實體。此外,國際法不承認一個流亡政府藉由任何動作、方法或程序使其成為目前居住所在地的一個就地合法政府。

非主權國家對當地居民施以徵兵政策是被允許的嗎? 美國法院的判決早已確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否”。 絕對不允許!

相關法院判決的歷史背景如下:

1862年之前在美國,戰鬥的“任務”總是自願的。當林肯總統于1863年頒布了一個徵兵制度,造成了暴動,且首席大法官托尼(Chief Justice Roger B. Taney)寫了一份意見書 [英文連結] 認為,這樣的立法是不符合美國憲法的。托尼的理由是憲法沒有賜予國會對人徵兵的權利。首席大法官僅認為,國會可以召集和規範軍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給了聯邦政府支配各州民兵的職權。如早期殖民時代,當時所謂“大陸國會”和“聯邦國會”,曾因需要而通過經濟誘因在各州召集軍隊。托尼認為這就是國會對召集軍隊的權利範圍。

在1918年的“選擇性徵兵法案件”(又稱“軍事訓練登記法案件”),被告提出的論點與托尼的相似,他們還參考了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此修正案在托尼死後被批准,提到是只有罪犯者可以受到非自願奴役。 (意即兵役也屬於奴役的一種。)

結果,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懷特(Chief Justice Edward D. White)非常廣泛地詮釋憲法,給了一個結論,就是由於各個外國政府徵招士兵,所以這種權力顯然是一個國家主權政府的屬性之一。懷特大法官說,保護國家的權利和榮譽是公民所應承擔之至上崇高的職責。

後來,此論點在1971年美國最高法院對吉列特訴美國的案件所做的判決裡稍微被修改,此判決被歸為「良心的拒絕者」一個完整的標準定義。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政府,並非是主權國家。此外,因在1952年二戰後舊金山和約並沒有將台灣授予中華民國,且因從未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的程序(第4條)把台灣納入中華民國國家領土,所以要主張可以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 實施徵兵制度是合法的,這是完全說不通的。

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在舊金山和約、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一個中國政策或任何1940年代末至今由美國三軍總司令所發出的任何聲明或行政命令裡,沒有任何條款可以用來解釋中華民國之授權來源:(1)可以在台灣架構或運作一個“中華民國政府”,(2)可以把中華民國憲法當作台灣真正的“國家組織法”。

這些議題都很嚴重,台灣關係法(TRA)規定,美國應該“提供”或“供其使用”軍式硬體給台灣治理當局。故對非主權實體如台灣來說,由美國直接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員和軍事裝備,以及建立軍事基地,是比較合理的。而且這樣的安排是可以直接按照舊金山和約第4條(b)其中規定美國一個聯邦機構對台灣擁有法理上的管轄權來執行的。同時一個強大的美國軍事力量于台灣也會保護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利益。

在此可順便提及南沙群島的爭議與中華民國國防部在該海域的眾多軍方行動,這些行動威脅到美國的經濟利益和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聲稱擁有南沙群島,馬來西亞和菲律賓聲稱擁有部分南沙群島。即使南沙群島落于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地理定義之外,ROC在台灣的政權也宣傳擁有南沙群島主權。此舉使美國在設法避免這海域軍事衝突和對不同國家的領土主張和平解決之協調不斷受挫。 而且使其執行國際自由航行的任務加倍困難。

因美國公佈未來軍事主軸將移至亞洲的戰略,所以應該毫不猶豫的將美國人員和軍事設備進駐台灣,否則,我們需要退一步懷疑,美國如何對中華民國政權銷售軍備硬體才是符合所有相關法裡標準。最重要的是,在台灣徵兵制度必須能證明是建立在一個穩固和合法的法律基礎之上。

換句話說,目前所有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民正在面臨的問題是:

美國怎麼可以出售軍備硬體給不被授權進行徵兵工作及無權在其總部所在地保有軍事行動存在的一個非主權實體?

受虐的服役人?

2013年7月,剛自國立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系畢業的優秀青年,二十四歲的役男洪仲丘在台灣灼熱的暑氣下之一連串嚴峻的瘧行、處罰後去世。據說當下士洪男被單獨監禁時只差三天就可以退役,他後來遭受了一系列強硬的懲罰和不人道的虐待。醫生說他死於嚴重的中暑引起的器官衰竭。

報紙報道估計每年被中華民國國防部強制徵兵的役男死亡人數是300人,特別是高學歷的菁英份子非常容易被非法虐待。某些記者聲稱,這樣的死亡率,按百分比計算,大於美軍在阿富汗每年遭受的損失。

美軍在阿富汗

年份 美軍喪命
2007 111
2008 153
2009 310
2010 496
2011 412
2012 301
2013 120

通常,新役男的死亡都沒有進行正式調查。因媒體曝光,為洪仲丘死亡進行調查似乎是前所未有的。

顯然,每年進入中華民國軍隊的新役男家屬也飽受情緒的折磨,因他們擔心他們的兒子會變成一堆灰燼被裝在盒子裡送回家。

策略性模糊

國際間,自從1950年代初,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直都在各說各話的爭議中,被描述為 "未定。" (在島內是不准討論。) 而且自1970年代起,美國政府對台政策一直被形容為"策略性模糊"。但是請問: "策略性模糊" 是否也要用在處理台灣人民的人權議題呢?

我們不要忘記,台灣關係法(TRA)討論“人權”的一些細節。請參閱22 USC 3301 Human rights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在人權方面,我們不斷地要問的問題是:

中華民國是根據哪裡的法律基礎在台灣的土地上持續維持一個國防部,並對當地台灣民眾施以強制徵兵政策?

當然,被徵兵至一個其法律效力被質疑的中國叛軍政權,是嚴重侵犯了所有本土台灣人的人權。因此,很顯然的,本土台灣人都有權利對這個徵兵問題獲取一個詳細的答案。

結論

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和國會議員應該盡快要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偽政權下所有的徵兵活動停止,直到這些徵兵政策有確定明確的國際法依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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