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年10月02日,墨西哥政府與在德克薩斯省殖民者之間的軍事衝突標誌著德克薩斯革命的開始。 接下來的一個月,墨西哥德克薩斯省的臨時政府成立,以反對墨西哥總統安東尼奧·洛佩斯·德·聖安娜的政權,主要原因是他取消了1824年的墨西哥憲法並開始承擔了過多的權力,成為獨裁。
大約三個月後,即03月01日,定居者在德克薩斯省的代表召集了1836年的大會,第二天向墨西哥宣布獨立,建立了德克薩斯共和國。
然而,不久之後,絕大多數德克薩斯共和國公民開始贊成美國兼併這個 (俗稱)孤星共和國。
1843年,美國總統約翰·泰勒決定推動德克薩斯共和國加入美國聯邦。 他的部屬編制了兼併條約草案,並於1844年04月與德克薩斯共和國官員,包括該共和國薩姆·休斯頓總統達成協議。該條約隨後提交美國參議院批准,在1844年的總統選舉中成為辯論的中心點。
親「擴張主義」的北方民主黨人士幫助了詹姆斯·波爾克 James Polk 獲得提名,他在「親德克薩斯與美國天命論」政見平台上競選。 他的對手是輝格黨候選人亨利·克萊,是一名堅持反對兼併主義者。 波爾克贏得選舉,接替泰勒,順利於1845年03月04日進入白宮。
大約四個月後,在德克薩斯共和國召開了一項兼併大會,導致1845年07月04日以大多數通過了兼併提案。大會制定的一個州憲法,於十月經公民投票批准通過。 波爾克總統於1845年12月29日簽署了聯邦立法,使前 (俗稱) 孤星共和國成為聯邦的第28州。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在所有這些談判期間,德克薩斯共和國作為獨立國家的邊界,及後來作為美國的一州的邊界,從未完全解決或認定。 許多歷史學家都將墨西哥 - 美國戰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列為對一片240公里(150英里)寬土地的所有權糾紛。今天這片土地位於德克薩斯州南部,被稱為 「紐埃西斯地帶」Nueces Strip。 美國聲稱這塊土地屬於德克薩斯州的; 然而墨西哥說這片土地是他們的。
1846年04月24日,美軍在里奧格蘭德河附近遭到襲擊。 事後,美國國會於05月13日宣布對墨西哥發動戰爭。
在持續兩年多的戰爭期間,美國的陸軍和海軍對墨西哥地區一直進行了軍事行動。 下面我們將討論美國軍政府(USMG)對墨西哥領土的管轄權的兩個案例,以說明戰爭慣例法的一些重要概念。
1846年10月下旬,在美國海軍戰艦的衝擊下,墨西哥軍隊在潭匹寇港確定了他們的局勢無法守住下去,因而放棄了這座城市。
11月14日,美軍在沒有戰鬥的情況下佔領了這座城市。 美國國旗給予升起。 按照這些步驟,墨西哥潭匹寇港的軍事佔領就開始了。
1847年03月和06月,在賓夕法尼亞州費城市有一家稱為Fleming and Marshall 的美國公司不斷地開展業務, 從潭匹寇港進口各種商品進入美國。進口稅由美國海關官人員徵收。 該公司對於從潭匹寇港進口的貨物徵收此類關稅提出異議,並且在未能解決與美國海關收款人James Page 的意見不一致之後,隨後提起訴訟以追回已繳納的關稅。 他們的理由是,墨西哥的潭匹寇港當時受到美國軍隊的軍事佔領,並不是美國法律規範關於徵收進口關稅的一個 “外國港口”。
該案件在美國法院系統引起熱烈爭議,一層一層一直上訴,最終到達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針對其中許多爭點加以分析,包含下列問題:
在美國國會所訂關於海關徵收進口稅的法案中,對於來自墨西哥或其任何內部領土的貨物,又基於衡量戰爭的習俗和慣例中, --
是否(1)潭匹寇港,在1847年,在美國軍隊的軍事佔領中,不再屬於外國,因此(2)在這個軍事佔領期間,美國國會規範有關外國領土之法案不適用於潭匹寇港,而該港口有權以類似美國國內港口的方式,受到稅法上的對待。
在徹底剖析了所有相關的法律原則之後,大法官的決定認為,在潭匹寇港被制服之後,它仍被統一視為敵人國家的領土。 換句話說,即使美國國旗正在飛揚,它仍然是一個外國港口。 事實上,在和平條約締結之後,潭匹寇港立即恢復了墨西哥當局的控制權。 根據戰爭的法律和慣例,在其被征服期間,美國若把其視為美國國內領土的一部分、或給予任何形式的 (美國式)民政府、或延伸美國的法律到當地等部是不恰當的。
攻下這座城市並不意味著將領土主權移交給抵達軍隊的國家。 在被攻下之後,在軍事佔領期間,潭匹寇港可被歸類為美國軍政府 USMG在墨西哥土地上的獨立關稅區。 佔領軍的軍隊既無權奪取城市的公共財產或私人財產,也無權頒布全新的法律規章。 他們也不能對當地居民進行集體歸化。 佔領部隊必須遵守「使用權」usufruct 的規則
使用權 usufruct -- (1)使用和享受他人財產及其利潤的權利;(2)使用和享有屬於他人的利益、利潤和好處的權利,但是其前提是該財產不受任何損害或改變。
加利福尼亞領土境內曾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該局勢是在與墨西哥分離以及和平條約中割讓該領土給了美國後。當時墨西哥軍隊已經被擊敗,並且(上)加利福尼亞領土 (Upper) California在1846年末和1847年元月初逐漸被美國軍隊佔領。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已經生效,美國國旗正在飛揚。 在1848年,與墨西哥簽訂和平條約後,有一家稱為Cross, Hobson, & Co.,的美國公司不斷地開展業務,從外國進口各種商品進入美國。
這些貨物由美國軍方官員在舊金山港口課徵進口關稅。該公司對於該支付這種關稅提出異議,並且在未能解決與美國海關收取關稅主管 愛德華‧哈里森 Edward Harrison的不同意見後,就提起訴訟,要求退回這些關稅。
該公司主管的理由是,根據國際法和美國法律,由於墨西哥-美國戰爭而在加利福尼亞領土建立的美國軍事政 (USMG) 只能在敵對行動正在進行時運作。因此,在與墨西哥締結和平條約之後,這種軍事政府的運作或其在加利福尼亞港口的官員收取關稅的權利已不再有任何法律依據。
該案件在美國法院系統引起熱烈爭議,一層一層一直上訴,最終到達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針對其中許多爭點加以分析,最重要的包含下列問題:
在戰爭的習俗和慣例中, -
(1)在墨西哥-美國戰爭期間於加利福尼亞領土建立的美國軍政府是否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後繼續運作,以及(2)這樣的軍政府官員是否擁有在此日期之後繼續徵收關稅的權利。
經過長時間的辯論,大法官的決定認為,該由梅森上校 Colonel Mason為軍事總督的政府,其起源於在被征服領土上合法行使交戰權。 其在戰爭期間由美國總統詹姆斯‧波爾克指定的。 當領土在和平條約中被割讓時,確實是當地的政府,其當然不會當場自動停止 ,此非由於恢復和平的必然結束。
關於軍事佔領,這是我們需要了解的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事實上,這也正是我們在以前對西班牙-美國戰爭後的古巴、關島、波多黎各和菲律賓之法律發展概況所看到的。 可以概括地說,戰爭結束後,在某塊領土依據和平條約的規範與 “祖國”分離的情況下,合法佔領者的軍事政府並不因為該條約的生效而結束。
顯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安排使台灣處於美國軍政府(USMG)的管轄之下,這意味著台灣已經是並將繼續成為美國的被佔領領土。
所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作為正在進行的軍事佔領的代理佔領軍隊,同時履行流亡政府的角色。
以下有一張圖表,關於現代史上的三個關鍵日期,對比[A]台灣地區、[B]中華民國在台灣和[C]美國在台灣的法律地位。
1945年10月25日開始 | 1949年12月10日開始 | 1952年04月28日到今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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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領土的法理地位 | 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下,日本領土上的獨立關稅區 | 美國軍政府USMG管轄下,日本領土上的獨立關稅區 | 在美國列島法律框架內,軍事政府管轄下的準託管區 |
(軍事佔領的管轄權已下放給 〔原稱為〕中華民國當局。) | |||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法理地位 | 美國軍政府USMG的代理佔領部隊 | 美國軍政府USMG的代理佔領部隊以及流亡政府(中華台北) | 美國軍政府USMG的代理佔領部隊以及流亡政府(中華台北) |
美國在台灣的法理地位 | “征服者”,因此“合法佔領者” | “征服者”,因此“合法佔領者” | “合法佔領者” (亦稱 “主要佔領權國”) |
在美國歷史上,對於和平條約生效後仍在軍政府管轄下的領土,其居民確實享有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
對於台灣,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的職務範圍並不包括履行台灣領土上“軍事總督”的任何職責。 因此,最適合履行這一職責的人士無疑是美國國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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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
第四頁
4-1) 在某一個地理位置,軍隊的投降立即導致領土主權移交給征服軍隊的國家。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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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軍事佔領是在軍政府下執行的。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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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關於和平條約中規定的領土割讓,原始“母親”國家的主權一直持續到和平條約生效為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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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對於通過和平條約中的領土割讓與“母國”分離的領土,軍事佔領在條約生效時當場結束。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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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和平條約的生效標誌著戰爭的結束。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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