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西戰爭開始於1898年,其戰區橫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之後,美國和西班牙軍隊在經過多次戰鬥後,西班牙正式投降,其日期如下:
地區 | 交戰停止日 |
---|---|
古巴 | 1898年7月17日 |
波多黎各 | 1898年8月12日 |
關島 | 1898年6月21日 |
菲律賓 | 1898年8月14日 |
在04-11-1899 美西雙方簽署和平條約(巴黎條約)結束戰爭。西班牙割讓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給美國;而在同一條約中,西班牙雖交出了古巴的領土主權、但卻沒有指定收受國。
現在讓我們來了解「割讓」的定義
定義
割讓
割讓: (1)放棄並交出所有權,特別是透過條約的安排,(2)移交對於特定財產、資產或領土的控制權或主權,特別是透過條約的安排,(3)交出或放棄諸如土地、權利或權力之類的東西 ,(4)[名詞] 割讓 cession
註:根據以上給「割讓」在字典上的定義,沒有嚴格要求指定 "收受國" 來完成割讓行為。
在領土割讓而沒有規定 "收受國" 的情況下,可以簡單地稱之為 "懸空割讓"。
這樣的定義有助於理清美西戰爭後有關割讓的意涵。
(A時點) | (B時點) | |
---|---|---|
地點 | 交戰中止日 | 和平條約締結日 |
古巴 | 1898年7月17日 | 1899年4月11日 |
波多黎各 | 1898年8月12日 | 1899年4月11日 |
關島 | 1898年6月21日 | 1899年4月11日 |
菲律賓 | 1898年8月14日 | 1899年4月11日 |
在投降儀式之後與和平條約締結日之前的階段、我們應認清這四個地區已是在美國的有效管轄下;但其(領土)主權依然是屬於西班牙的名下。
但,從1899年4月1日和平條約締結日當天開始,情況(地位)就改變了。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美國的(領土)主權及於(包含)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但古巴的情況(地位)依然是仍停留在尚未處理(解決) 或尚未決定的狀況。
讓我們從A、B、C、D 的四個時點來完整的說明其每個”階段日”意涵及其最終的”結果”。這反應出從軍事佔領開始之後(經過若干期間)到最終結果的一系列說明。我們一定要記得“投降儀式”的舉行並非表示戰爭已經結束;戰爭的結束認定是必需經由正式的和平條約的締結才算數。
A 時點:表示投降儀式的舉行。這也是軍事佔領的開始。那麼、誰才是合法的佔領者?根據戰爭慣例法,其合法的“佔領權者”就是該地區的“征服者”。
B 時點:表示和平條約以經生效。例如美西戰爭後的和平條約生效日為-1899年 4 月11日。
C時點:表示軍事佔領的結束(終止)。軍事佔領區的民事行政是由軍政府管理與指導,因此軍政府的管理是含蓋從A 時點至 C 時點。
A時點 | B時點 | C時點 | D最終的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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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交戰停止日 | 和平條約締結日 | 軍事佔領結束日 | 最終地位 |
投降 | 軍政府結束 | |||
古巴 | 1898年7月17日 | 1899年4月11日 | 1902年5月20日 | 古巴共和國 |
波多黎各 | 1898年8月12日 | 1899年4月11日 | 1900年5月1日 | 美國海外領土 |
關島 | 1898年6月21日 | 1899年4月11日 | 1950年7月1日 | 美國海外領土 |
菲律賓 | 1898年8月14日 | 1899年4月11日 | 1901年7月4日 | 美國海外領土 |
戰爭法適用於佔領地區。人們會問:戰爭後的領土割讓,何時才是軍事佔領的結束?答案是:當合法佔領者的軍政府已經由一個被承認的市民(民事)政府所替代(取代)時,其軍事佔領才能算是正式的結束(終止)
檢視歷史資料可知這四個地區的軍政府佔領結束均是由美國總統所宣佈,分別是:古巴 (1902年05月20日)、波多黎各 (1900年05月01日)、關島(1950年07月01日)、菲律賓 (1901年07月04日)
現在回到我們對管轄權 (行政民事方面) 和主權(領土)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這四個地區從A時點到B時點的階段,美國只擁有管轄權而無(領土)主權。
就古巴而言,這情況只是抵達至C時點的狀況,美國只擁有管轄權而無主權;這是因為在和平條約中西班牙割讓了古巴但是並沒有指定收受國,換言之古巴的割讓是一種“懸空割讓”。
古巴從B時點到C時點的法定地位是什麼呢?在這個階段的古巴是仍處於軍事佔領中;情況是它不屬於任何國家但也不是獨立的主體。因它並沒有達到最終的政治地位,它的情況可以描述為尚未決定的狀況或尚未處理(解決)的情況。我們可以形容這種情況歸屬在“美國海外列島法”架構內、在軍政府底下的 “準美國託管區”。
在1902年05月20日美國政府宣告古巴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綜觀以上4個區城的情形,當經由一段時期的軍事佔領後,我們可以發現在D時點有兩種最終的結果:其一:該被佔領區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其二:該被佔領區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美國)的一部分。
有了以上的知識概念後,現在我們可以、以較正確及合理的模式來檢驗二戰戰爭結束後臺灣的情況。
回顧歷史記錄,有關“臺灣主權尚待決定”的聲明首見於美國杜魯門總統的明確宣告。在1950.06.27 (韓戰暴發之時), 美國杜魯門總統公開宣佈“未來福爾摩沙(臺灣)地位的解決將必需等待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或由聯合國來考量決定。
一個很重要的觀念那就是有關1943.12.01的開羅新聞公報(一種意向書),雖然它有表示在二戰後(太平洋戰區)將把臺灣歸給中華民國(ROC),但這種意向表示並不能形成法定轉移的效力。完整有效的法定轉移有賴於日本依領土割讓的程序、精準的指出一個“收受國”、並經由此收受國也同意接受其受讓的各項條件之下、才能在有效的法律下讓渡其標的。大部分的人皆知拿破崙時代以後所有的領土割讓(轉讓)均必需依照條約來解決(完成手續)。
現在讓我們回到A、B、C、D時點分析法來解剖臺灣和琉球,這兩個地區是原日本國的領土、在戰後依據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由48個國家簽署)經由日本所做的正式處置。
A時點 | B時點 | C時點 | D最終結果 | |
---|---|---|---|---|
地區 | 交戰停止日 | 和平條約締結日 | 軍事佔領結束日 | 最終地位 |
投降 | 軍政府結束 | |||
琉球 | 1945年6月23日 | 1952年4月28日 | 1972年5月15日 | 日本海外領土 |
台灣 | 1945年10月25日 | 1952年4月28日 | –––––––– | ––– ? ––– |
美國以強大的軍事力量解放了日本臺灣和琉球群島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被授權為”主要佔領權國”,同時、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第4條(b)明確的授權美國軍政府對臺灣與琉球群島及其他一些區域有管轄權。
1952年4月之後,琉球群島被提列為由聯合國託管、而美國是唯一對其有管轄權的國家。我們的分析亦如此說,在之後的1972年5月15日,琉球被歸還給了日本。
我們必需強調美國在實務上的處理模式,那就是軍政府管轄階段的結束皆需由 ”統帥”來正式宣佈,這也正是我們所看到的美西戰爭後的土地割讓的處理模式,琉球正式由尼克森總統正式宣佈“美國軍政府”的管轄在1972年5月15日結束。
以硫球的例子來比較臺灣,從1952年的杜魯門總統到當今的美國總統,皆從未宣佈“美國軍政府”對臺灣的管轄權已結束。
由上列的分析,依據我們的ABCD分析表,可引導出目前的“臺灣地位”應介於B時點與 C時點中間的某種狀態,可知“臺灣地位”亦尚未到達D時點“最終的地位”;這種狀態可以描述為“尚未決定”的狀況或“尚未處理(解決)”的情況。因此,在國際社會中,臺灣不被當成獨立的實體,事實上、這也是幾十年來美國行政部門官員們不斷的宣稱或表明臺灣目前就是處於這種狀態。換言之,目前的臺灣只是地理名詞,臺灣這個地區並不屬於任何特定的國家。
另外,就如我們之前指出的、在軍事佔領期終止後,將只有兩個可能的最終結果;事實上美國行政部門一再表明臺灣的法律地位是“尚未決定”的狀況或“尚未處理(解決)”的情況,這已充分的證明了臺灣的法律地位、在目前仍然是在美國的軍事佔領下。
這些情況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呢?在1945年10月底 (前)中華民國是雖已經有在臺灣行使行政(民事)管理權;但這並非是指它擁有臺灣的(領土)主權。在1949年12月初中華民國被迫離開中國逃亡至非屬其國內、在美國佔領保護下的臺灣;從那之後中華民國已淪為流亡政府;甚至於可以說在1952年4月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的B 時點之前已經成為流亡政權。
不管如何,我們不要忘記 (前)中華民國(原蔣介石所領導)並非合法的臺灣佔領者、其僅是在那個時期、扮演美國這個合法的臺灣佔領者的代理人身份而已。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已清楚明白的授與美國對臺灣的管轄權,這也已經充分表示出臺灣是美國的佔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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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
第二頁
2-1) 當軍政府在特定領土/地區執行時,最常用的(預設)描述性術語是指該領土處於“軍事佔領”狀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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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軍隊的投降標誌著戰爭的結束。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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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當地部隊投降後,該領土處於軍事佔領之下,“征服者”作為合法佔領者,但領土主權沒有改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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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美國-西班牙和平條約”生效後,古巴的法律地位可以被描述為“未決”或“不確定”。這是因為在和平條約中,古巴的領土主權被西班牙割讓,但沒有指定 ”收受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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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隨著“美國-西班牙和平條約”的生效,對古巴的軍事佔領結束了。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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