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主權?許多學者會說 ––
從本質上說,主權是自決或自治。主權是無須對任何其他人負責的主要權力或獨立權。不受外界控制享有自主權。
當一個國家在談論"主權",這意味著該國有權決定處理一切內部事務。換句話說,主權涉及到國家存在作為一個自決、自治的地理區域的權利。它包括在其境內行使教育政策,稅收政策,健康與醫療政策,能源政策,農業和漁業養殖政策,水資源控制,警察的權力,施加刑事與民事處罰於人民,給予壟斷企業進行某些類型的經濟活動,以及執行,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由其立法機構通過的所有法律。
一個行使上述種種的權威,權力和支配的"國家",通常被認為是擁有主權。
這是一個很好主權觀念的概述和解釋嗎?很多人都會說是。
由於這種類型的主權概念化的結果,之後很多人迅速同意"領土管轄"是直接等於"擁有主權"的論據。
讓我們更詳細地檢視這種關係。我們需要收集一些證據,並看看我們能找到什麼答案。
我們可以從北美開始。參考世界年鑑,我們很快地發現,加拿大行使了安大略省管轄。加拿大擁有了安大略省的主權,這也是事實。
日本對四個主要島嶼中的最北端的北海道行使管轄權。對圖書館裡所有可用的記錄做一個徹底的研究,有關於日本擁有北海道的主權這件事似乎是沒有爭議。
我們可以看看更多的國家。讓我們來看看世界地圖,並選擇三個有代表性的例子:東非的坦桑尼亞,中美洲的巴拿馬和東南亞的越南。
就實際有人居住區域而論,不管任何這三個國家將它的行政區劃為省,州,地區,區域,區,市,自治區或這些劃分的任意組合,我們仍看到擁有領土管轄權與直接對領土擁有主權相關聯的這種形式。
所以,. . . . . 在我們可以找到大量的證據來支持這一論據之下,它必須是真實的。這是否正確?
但對於台灣的情況呢?中華民國對台灣及澎湖列島行使區域管轄是無需質疑的。然而,2007年08月30日,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亞洲事務高級主任,丹尼斯·懷爾德說:
"台灣或中華民國,此時在國際社會並不是一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如你們所知,懸而未決很多很多年了。"
這似乎是呈現出一個主要的矛盾。
讓我們看另一個例子,從1990年的夏天起,伊拉克對它的18個省份行使司法管轄權,接壤國家承認伊拉克對這些地區有有主權。然而,在八月初,伊拉克軍隊入侵科威特,以及聯合國安理會對伊拉克施加經濟制裁,禁止幾乎所有與伊拉克政權有關的國際貿易。
於8月8日伊拉克藉由宣布吞併科威特成為伊拉克的第"19省"回應了制裁。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一系列決議,譴責伊拉克佔領科威特並對伊拉克實施了強制性經濟制裁。
在國際社會的角度來看,伊拉克現在對科威特行使司法管轄權,而不是主權。
1990年11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678號決議,允許成員國使用擊退伊拉克入侵一切必要手段,授權軍事行動對抗伊拉克佔領科威特,並要求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前完全撤軍。
時任總統薩達姆·侯賽因未能遵守這一要求,隨後於1月17日發生在波斯灣戰爭中,通常被稱為"沙漠風暴"的行動,有28個國家聯軍,在美國帶領下,對巴格達發動空襲。這場戰爭只持續了六個星期,對伊拉克來說是災難。
回到我們這段視頻中原來的主題,我們必須現在澄清以下。論調,"領土管轄權"是直接等於"擁有領土主權"的說法,這個說法從一個觀點來看是如此。這個觀點是國家的和平時期的事務。
一但我們進入涉及戰爭的情況下,我們必須了解"戰爭法",及其子集"佔領法"的應用。不幸的是,大多數的平民不太有這方面的法律常識。
讓我們回到二戰時的歐洲戰場,想一下比利時戰役。就在1940年5月28日,在比利時的所有軍隊已投降,德國接管該國的司法管轄權。我們的問題是:是否比利時的主權屬於德國?
答案是沒有,應解釋為比利時是在德國軍事佔領之下。
軍事佔領是一個領土被外國軍事力量有效控制的狀態。 1907年海牙章程明確說明當領土被外國軍事力量所管理時,其領土被認為是被佔領的。
我們還可以看看新加坡的戰役。就在1942年2月15日,新加坡所有軍隊投降,日本接管該國的司法管轄權。換句話說,就在這一天,新加坡是被日本軍事佔領。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轉讓主權。"
上述的科威特,比利時和新加坡情況說明了"行使管轄權不等於擁有主權。"
回到我們有關"主權"的意思的原來陳述,我們現在發現,我們需要更進一步的澄清。
本質上,主權是自決或自治。主權是無需向任何其他人解釋的基本權利或獨立的權利。它是免於外部控制的自治或自由。
當一個國家談論到"主權",這意味著它有權決定境內所要進行的事。換句話說,主權涉及到國家存在為一個自決、自治的地理區域的權利。那包括在其境內行使教育政策,稅收政策,健康與醫療政策,能源政策,農業和漁業養殖的政策,水資源控制,警察的權力,施加刑事與民事處罰於人民,給予壟斷企業進行某些類型的經濟活動,以及執行,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由其立法機構通過的所有法律。
一個"國家",它行使上述的權威,權力和控制,一般已被認為是擁有主權。
澄清:(一)屬於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可以是經由正式合約的條款來割讓(移轉)給第二個國家。(二)為了第二國家對主權的擁有被確認為有效,國際法規定割讓的說明必須是明確和毫不含糊的。
如此澄清也似乎要求我們應更具體地把 "割讓" 這個觀念給予定義。在英文,其動詞是 cede,名詞是 cession。
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藉由概觀1898年美西戰爭來了解更多涉及領土割讓和主權的相關問題。接下來,請繼續收看本系列第(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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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
第一頁
1-1) 無論和平時期還是戰爭時期,我們總能說 ”領土的管轄權直接相當於擁有主權”。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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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軍隊的投降標誌著領土主權向征服軍隊的國家轉移。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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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07年 “海牙公約附屬章則”所列出“軍事佔領”的定義,係被認為是國際公認的戰爭法的一部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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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軍事佔領不轉移主權”是一項硬性的國際法規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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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經過五十年或七十五年後,“軍事佔領不轉移主權”的規則不再適用。 |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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